離婚糾紛是人民法院審理的傳統類民事案件,由于這類案件涉及了公民的婚姻家庭和人身關系,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故民訴法確立了調解是離婚訴訟必經程序的原則,法官審理離婚案件均比較審慎,一般不會輕易判決雙方離婚,因此,實踐中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一般是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由此出現離婚糾紛多輪涉訟的現象。港閘法院分析了2006 -2009年四年來審結的842起案件,發現多輪涉訟離婚達179件,占全部離婚案件的21.26%,其中經歷過4次訴訟的有3起,經歷過3次訴訟有22起,經歷過2次訴訟的有154起,合計涉案386起。

 

一、多輪涉訟離婚糾紛的特點

 

1.原告離婚意志堅定,調解和好的希望小。

 

起訴到人民法院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是夫妻關系已經惡化、對立情緒大,且已經過有關部門多次調解未果的,原告起訴時往往離婚態度堅決,在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調解和好難度大、希望小,尤其是在第一次原告撤訴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的,勸和工作難度更大。實踐中出現涉訟次數與調解和好結案方式成反比、與解除婚姻關系成正比的態勢。經統計,第二次涉訟的案件中有4.5%調解和好,68.67%解除了婚姻關系(其中調解的62.57%,判決的6.1%);第三次涉訟的案件中有4%調解和好,80%解除了婚姻關系(其中調解的68%,判決的12%);第四次涉訟的案件100%調解離婚。

 

2.當事人對訴訟活動的重視程度隨涉訟次數遞增。

 

多輪訴訟的離婚案件,訴訟雙方對訴訟活動均比較重視,委托律師代理參加訴訟明顯多于其他類型的案件。其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情形多于被告,但隨著涉訟次數的增加,原告委托代理人與被告委托代理人之比則逐漸縮小,平均有70%左右的案件雙方均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反映出當事人為了維權而越來越重視訴訟活動的意識在不斷增強。

 

3.當事人隱匿、轉移財產現象增多,審執難度加大。

 

由于夫妻雙方的矛盾非一朝一夕,鬧到法院離婚多半已冰冷三尺,尤其在第一次未能解除婚姻關系而雙方感情又無新的改善時,各自均打起小算盤。有的早早取走存折上的數萬元存款并在今后的離婚訴訟中聲稱已用完,有的炮制出巨額外債要求對方共同承擔,有的收羅了各種購物發票以證明家中財產是己方的婚前財產,有的則將己方控制的動產轉移他處等等,給人民法院查明和執行財產增加了難度。

 

4.因隨機分案而不能將多次訴訟的案件分流給原承辦法官審理。

 

隨機分案機制啟用后,同一對夫婦的離婚案件不再象以往由庭長指定分給原承辦人審理。由于更改承辦人手續繁雜,且上級部門對立案變更指標有考核要求,故庭長對多次訴訟的離婚案件不再調整變更承辦法官。因同一當事人的離婚案件非同一法官審理的現象大幅上升,審理第一次起訴離婚之案件的法官往往只圖自身結案捷便,很少為今后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打基礎,給審理“二進宮”案件的法官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建議與對策

 

1.加大訴訟調解的工作力度。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不穩定社會難和諧。離婚不僅造成家庭破裂,還會傷及家人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對離婚糾紛要加大訴訟調解的力度。要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多渠道、多主體的共同參與和配合,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多次調解和好無效的,可以調解離婚,力促當事人好聚好散。

 

2.審慎的對待第一次起訴的案件。

 

雖然初次起訴離婚的案件,調解和好無果或原告不準備撤回起訴,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但對第一次訴訟中的庭審不可忽視。一定要象最后一次審理一樣,認真的審查夫妻感情的發生、發展的演變過程、家庭財產狀況及與子女撫養有關的問題,一些證據的認證、事實的確認,對今后的審查大有幫助,也可以有效地防范當事人第一次結案后隱匿、轉移財產,防范當事人在以后的涉訟中混淆視聽。

 

3.確立離婚案件專審法官制度。

 

離婚糾紛有別于其它普通民事糾紛,認定感情是否破裂有其復雜性、情感性和主觀性,因此確立離婚案件專審法官制很有必要。一是選擇有豐富社會經驗和辦理離婚案件經驗的法官審理離婚案件,對感情是否破裂認定更加精準;二是專人審理保證了同一對夫婦的糾紛始終由同一名法官審理,承辦人的責任心更強,對事實的審查認定會考慮到更加全面,更具全局觀念。

 

 

楊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