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吳中法院反映民事簡轉普案件逐年增多并提出對策
作者:周宏 發布時間:2010-09-21 瀏覽次數:718
近幾年來,蘇州吳中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民事簡轉普案件增幅尤為突出,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別為466件、573件、611件,2010年1-8月已達428件,分別占民事普通程序案件的50.9%、54.2%、71.5%、71.5%。民事簡轉普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重視。
一、不利影響
1.加劇“案多人少”矛盾,浪費司法資源。基層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現象,簡轉普案件的增加,必然牽扯其他法官的精力,導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造成司法資源緊張。
2.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易造成訴累。案件簡轉普后,訴訟費必須全額收取,當事人需補交一半訴訟費,提高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增加開庭次數,延長審理期限,客觀上影響當事人及時實現自己的訴求,容易造成訴累。
二、原因分析
1.案件簡轉普適用范圍寬泛,隨意性較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司法實踐中適用簡轉普程序的依據是“案情復雜”、“審理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的”、“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但“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均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官對具體案件的認識和處理能力存在差異,導致程序轉換的標準不一,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絕少數案件并不具備簡轉普條件,但因未能在規定審限內結案,法官為避免出現超審限情形而以“案情復雜”為由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2.審批機制存在漏洞,把握不嚴。案件簡轉普由法院決定,程序轉換一般由庭長審批。但是承辦法官填寫的《簡轉普審批表》通常較為簡單,無法充分反映案情,且存在個人理解的差異,庭長與法官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庭長無法真正從嚴把握。同時,為追求審判質效考核指標的優化,杜絕超審限案件,庭長一般不會過分嚴格審查和限制簡轉普程序的適用,特別是對審限將至的案件。
3.監管機制不健全,監管難度加大。審管部門作為法院內部審判管理的專門機構,其職責之一就是抓好案件流程和審限管理,嚴格控制和杜絕“四項”案件,但因法院整體考核目標的一致性,監管機制可能失效;同時因案件簡轉普標準不明確,對審判流程的監管難度加大。
4.案情復雜和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社會轉型加速,各類糾紛矛盾不斷涌現,新類型案件增多,法律關系復雜化,認定法律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和適用法律規則的難度加大,致疑難復雜需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增多。隨著流動人員增加,被告難以送達現象較多,且有部分被告惡意逃避訴訟,致該院適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案件增多,2008年、2009年公告案件均達500件以上,2010年1-8月已有400余件。
三、對策建議
1.對相關規定進行司法解釋,明確簡轉普案件適用條件。對于“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應作出明確的解釋,列明適用轉換程序的具體情形,減少簡轉普案件適用中的不確定性與隨意性,有效控制簡轉普程序的適用。
2.加強立案審查,科學確定案件適用程序。立案部門加強立案審查,嚴格把握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案件區分標準,防止程序錯位。細化普通程序案件類型,如具有社會重大影響的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新類型案件等。通過立案過程中繁簡分流,將應適用普通程序案件基本過濾,便于對簡轉普案件實施更有效地監控。
3.健全審批機制,嚴格審批程序。改革現行的審批機制,從嚴從緊把握案件簡轉普審批,增強案件信息的對稱性,提高審批級別,收緊審批權限,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審批機制。經批準的簡轉普案件應當報審監部門備案。
4.完善審限監管機制,加大監管與處理力度。審管辦與業務部門負責人嚴格履行審限監控職責,實行案件全程跟蹤,密切關注審限變化,提前進行案件催辦,適時開展簡轉普案件專項評查,嚴格禁止違規延長審限。落實對違規簡轉普案件主審法官的懲戒,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罰,并將其作為法官晉升考核的指標之一。
5.優化訴訟文書送達途徑,審慎適用公告送達。對于訴訟文書無法直接或者郵寄送達的,法官應當充分根據現有線索,多方調查,多做被告家屬思想工作,盡可能使被告出面應訴。只有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方可選擇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