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月王某起訴和李某離婚,在財產處理時,王某提出李某在2007年下崗前由其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7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李某認為該款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同意進行分割。那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我國部分地區出現了職工買斷(也有稱賣斷)工齡的現象,這種做法沒有國家政策和法律依據,并且情形不盡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區,職工買斷工齡款是指讓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退休,企業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以后發生的任何事情與企業無關,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種保障。

 

對于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情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理由是買斷工齡款屬于一方勞動所得的收入,我國實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費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獨享。在確定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時,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與個人財產的性質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斷,那么就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買斷工齡款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種個人財產。對職工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共同財產予以抵債,也不得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其理由是買斷工齡款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論有無婚姻關系的存在,這種針對下崗而獲得的財產的事實仍然可以獨立發生,而與婚姻關系無明顯、必然的內在聯系。買斷工齡款是對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也是為其今后再就業提供的資助和保障,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質上與其平時的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買斷工齡時單位發放的補償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失業保障費,其目的是為失業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發放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一種提前預發的后期收入。對勞動者來說,賣斷工齡款是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同時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臨生存危機,買斷工齡款無疑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后的繼續生存和再就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將買斷工齡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將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買斷工齡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