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126晨,曾某騎電動車送兒子去學校上學,在學校大門口,不慎與著急上學的小學三年級學生董強(化名)相撞,電動車前輪從董強的右腳上輾過。曾某立即送董強去醫院,經檢查,董強的右腳小腳趾骨折。住院治療兩周后,董強痊愈。曾某為董強交納了全部醫療費,并支付了一定數額的營養費、護理費。此后,董強之父董某經常在周六、周日帶著董強到曾某家吃喝,并要求曾某繼續給予賠償。曾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董強的應賠償數額。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曾某的起訴是反向確認之訴,法院應予受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曾某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應受理。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曾某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原告的起訴,也就沒有人民法院的受理、審理、審判活動。但人民法院并非對原告的所有起訴均予受理,只有符合起訴(受理)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夠受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原告曾某起訴的目的是為了擺脫董某的糾纏,其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自己對董強的應賠償數額。筆者認為,依據曾某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請求并不能確認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因為曾某的訴訟請求與訴訟目的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確認曾某對董強的應賠償數額的判決并不能從法律上排除董某對曾某事實上的糾纏。法院判決生效后,董某也不一定不再帶人到曾某家吃喝或繼續要求曾某賠償,曾某也無法依據該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排除董某的上述行為。即然曾某提起的訴訟不能從法律上達到其訴訟目的從而保障其相應權利(而僅抱著借法院權威排除董某糾纏之僥幸),那又何談曾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呢?

 

第二、法院受理類似曾某的起訴并作出裁判經不起司法實踐的考驗。

 

法院受理類似曾某的起訴,當然在個案中有可能會在作出確認判決的同時運用調解手段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并作出裁判,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難以應對千變萬化的案件情況,必會帶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甚至有可能導致法律秩序的紊亂。

 

如果在本案中曾某未曾支付相關費用而提起確認之訴,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方不到庭或不予配合,那么在該確認之訴中又如何確定曾某應支付的相關費用的數額?又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本案中的舉證責任又當如何分配?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曾某,在曾某不能證明董強損失的數額的情況下,該確認之訴的判決主文又該如何表述?(是判決對曾某的請求不予確認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方,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原告曾某要求確認賠償多少就可以判決確認賠償多少嗎?

 

如果曾某駕駛機動車致董強受傷,而該機動車又投保了交強險,那么在曾某提起的確認之訴中,保險公司應當處于何種訴訟地位?如果曾某是李某的雇員,董強的損失應由李某賠償,那么法院又當如何判決?

 

如果曾某的起訴是(特殊)確認之訴,法院判決確認曾某對董強的賠償數額為×××元,那么該確認之訴中是否包含給付的內容?如果董強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中又可否包含給付的內容?董強可否依據生效的一審或終審判決對曾某應賠償數額的確認而申請強制執行?如上段所述,如果涉及保險公司或雇主,董強可否依據生效判決對保險公司或雇主申請強制執行?如不可以的話,董強是否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如果曾某與董強的住所地不同,曾某是在董強住所地A法院提起的確認之訴,董強依據生效判決向A法院申請強制執行,A法院認為該判決不包含給付內容而不予執行。于是董強向曾某住所地B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B法院認為雙方的糾紛已經A法院裁判,董強的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受理,怎么辦?如果B法院受理了董強的起訴,而判決曾某賠償的數額與A法院判決確認曾某應賠償的數額不一致,又怎么辦?

 

其實,董某因交通事故糾紛到曾某家吃喝并向曾某索要賠償,擾亂了曾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們之間又產生了新的糾紛。董某的行為侵害了曾某及其家人的權利,曾某可就此起訴要求董某停止停害行為或賠償損失或尋求其他公權力救濟(如撥打110)。這才是曾某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途徑。

 

作為人民法院,面對紛繁復雜的各種矛盾糾紛,只有在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事民事裁判活動的前提下,才能“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