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縣法院積極推進人民法庭審執結合試點工作
發布時間:2004-07-13 瀏覽次數:1782
為落實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服務“三農”建設,切實實現司法為民,濱海縣法院大膽改革,開拓進取,以便民服務為出發點,以提高效率為目標,認真研究、精心部署,積極開展人民法庭審判、執行統一進行的試點工作。
一、以便民為宗旨,建立人民法庭就近立案制度。
立案工作獨立能夠促進立審工作專業化建設,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利于黨風廉政建設。但又會因多頭辦理,損害便民原則,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于身處人民群眾中間的人民法庭來說,這種不利因素體現得更強烈。濱海縣法院進行充分論證后,在蔡橋人民法庭建立預先立案制度,賦予人民法庭執行立案權,就近受理人民群眾的執行申請。同時為了保證立案工作的統一完整以及專業化建設,對人民法庭的執行立案與立案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有效對接,即人民法庭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符合立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后,通過電腦上互連網將信息傳輸給立案庭,由案庭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立案庭在登記過程中發現人民法庭立案上有差錯時,及時通知人民法庭予以糾正,保證立案工作質量。
二、以效率為目標,賦予人民法庭執行職能
審執分立實現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彼此獨立和相互制約,保證司法權的健康運行。但審執分立破壞司法權的統一和完整,提高司法功能實現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人民法庭服務的對象多是基層廣大農民群眾,他們大多經濟困難,為他們節約每一分錢的訴訟成本,就是對他們最大的安慰,效率效益地解決糾紛是他們追求的首要價值。為此,濱海縣法院立足效率,改革原有的工作模式,在蔡橋庭搞試點工作,賦予蔡橋人民法庭自審案件執行權,使審執有機結合,自然延伸先期進行的審判工作。在工作中,審判人員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有利條件,就近開展執行工作,大大減少執行費用;積極試行執行和解,使調解在執行工作中發揮作用,減少執行中的矛盾和對抗,不但降低執行成本,而且促使當事人解決心理上的糾紛。
三、以規范為取向,實行執行工作統一管理
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但在強調專業化的背景下,這項工作與專門從事執行職責的執行局的工作難免發生矛盾和沖突,執行權的集中統一行使受到破壞,而且使執行工作的管理復雜,成本增加,公正性難以保證。為了實現便民與公正的雙贏,濱海法院找準結合點,以規范為取向,建立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機制。首先,建立兩級分案制度。全院所有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集中移交執行局,由執行局登記造冊,分配到人。對蔡橋法庭受理的案件,由其自執,但必須到執行局辦理接案手續,從業務上,把法庭的執行員收編為執行局的執行員,有力地防止案件發生多元化,消除案件重號無號的產生。其次,建立工作雙重管理制度。法庭負責執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包括指定案件承辦人、組織實施執行活動、對執行工作的檢查監督等。執行局負責業務指導,明確一位副局長具體負責。一是將法庭人員同執行局人員進行同樣的業務培訓,上級法院下發執行局的工作文件,由執行局傳達到法庭。二是建立工作定期指導制。執行局每月到法庭指導工作一次,幫助法庭解決業務上、工作上的難題。三是重大復雜案件會辦制。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法庭提前主動與執行局聯系,由執行局組織議定執行預案,并由執行局派員參與。對于法庭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暴力抗法或其他因警力不足而使執行受阻時,執行局接警后及時給予幫助。再次,建立一元化的統計分析和結案制。法庭執行情況由執行局負責統一的統計和分析,有關數據由執行局統一上報。法庭案件執結后,由法庭裝訂成冊,送交執行局審查決定是否結案。對決定結案的,由執行局負責填卡銷案。還有,建立單一的考核機制。為正確評價干警業績,調動法庭干警執行工作積極性,該院將執行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范圍,與審判工作同等對待,保證審執工作同步進行、平衡發展。
一、以便民為宗旨,建立人民法庭就近立案制度。
立案工作獨立能夠促進立審工作專業化建設,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利于黨風廉政建設。但又會因多頭辦理,損害便民原則,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于身處人民群眾中間的人民法庭來說,這種不利因素體現得更強烈。濱海縣法院進行充分論證后,在蔡橋人民法庭建立預先立案制度,賦予人民法庭執行立案權,就近受理人民群眾的執行申請。同時為了保證立案工作的統一完整以及專業化建設,對人民法庭的執行立案與立案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有效對接,即人民法庭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符合立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后,通過電腦上互連網將信息傳輸給立案庭,由案庭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立案庭在登記過程中發現人民法庭立案上有差錯時,及時通知人民法庭予以糾正,保證立案工作質量。
二、以效率為目標,賦予人民法庭執行職能
審執分立實現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彼此獨立和相互制約,保證司法權的健康運行。但審執分立破壞司法權的統一和完整,提高司法功能實現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人民法庭服務的對象多是基層廣大農民群眾,他們大多經濟困難,為他們節約每一分錢的訴訟成本,就是對他們最大的安慰,效率效益地解決糾紛是他們追求的首要價值。為此,濱海縣法院立足效率,改革原有的工作模式,在蔡橋庭搞試點工作,賦予蔡橋人民法庭自審案件執行權,使審執有機結合,自然延伸先期進行的審判工作。在工作中,審判人員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有利條件,就近開展執行工作,大大減少執行費用;積極試行執行和解,使調解在執行工作中發揮作用,減少執行中的矛盾和對抗,不但降低執行成本,而且促使當事人解決心理上的糾紛。
三、以規范為取向,實行執行工作統一管理
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但在強調專業化的背景下,這項工作與專門從事執行職責的執行局的工作難免發生矛盾和沖突,執行權的集中統一行使受到破壞,而且使執行工作的管理復雜,成本增加,公正性難以保證。為了實現便民與公正的雙贏,濱海法院找準結合點,以規范為取向,建立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機制。首先,建立兩級分案制度。全院所有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集中移交執行局,由執行局登記造冊,分配到人。對蔡橋法庭受理的案件,由其自執,但必須到執行局辦理接案手續,從業務上,把法庭的執行員收編為執行局的執行員,有力地防止案件發生多元化,消除案件重號無號的產生。其次,建立工作雙重管理制度。法庭負責執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包括指定案件承辦人、組織實施執行活動、對執行工作的檢查監督等。執行局負責業務指導,明確一位副局長具體負責。一是將法庭人員同執行局人員進行同樣的業務培訓,上級法院下發執行局的工作文件,由執行局傳達到法庭。二是建立工作定期指導制。執行局每月到法庭指導工作一次,幫助法庭解決業務上、工作上的難題。三是重大復雜案件會辦制。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法庭提前主動與執行局聯系,由執行局組織議定執行預案,并由執行局派員參與。對于法庭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暴力抗法或其他因警力不足而使執行受阻時,執行局接警后及時給予幫助。再次,建立一元化的統計分析和結案制。法庭執行情況由執行局負責統一的統計和分析,有關數據由執行局統一上報。法庭案件執結后,由法庭裝訂成冊,送交執行局審查決定是否結案。對決定結案的,由執行局負責填卡銷案。還有,建立單一的考核機制。為正確評價干警業績,調動法庭干警執行工作積極性,該院將執行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范圍,與審判工作同等對待,保證審執工作同步進行、平衡發展。
文章出處:濱海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濱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