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形勢發展要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促進轄區“大調解”格局的形成,近日,無錫市惠山區法院在汲取南通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和上海地區法院“訴訟調解適度社會化”等有益做法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司法ADR)的先進理念,與該區司法局聯合研究制訂了《關于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銜接的操作規程》,全面推行“訴訟案件案外調解”新機制。對部分已經受理的案件實行案外調解,從而將訴訟活動和人民調解有機銜接起來,既能發揮各自優勢,又能相互彌補不足,形成了合力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良好格局。這是該院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的一次全新嘗試,將在降低訴訟成本、節省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益、樹立司法權威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適用案外調解的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案件(包括“三養”類案件)、相鄰糾紛案件、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一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債務案件。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后,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先交由當地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調組織一般在15日,最長不超過30日內進行調解。對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主審法官對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進行依法審查,符合民事調解書出具條件的,則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并由法院退還50%的訴訟費;對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案件,則及時退回法院,由法院按照訴訟程序擇期開庭,依法審理。
  該院在新機制執行過程中,要求審判人員注意做到“四點”:一要注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在規程規定的案件范圍內只有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才能適用案外調解,以防止案外調解的擴大化、隨意化和強制化;二要注意調審分離,確保案外調解的獨立性。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應有的糾紛調解職能,有效防止對調解的各種干擾,確保調解的公信力;三要注意提高審判質量,要樹立“公正審判是人民調解有力保障”的觀念,進一步加強依法審判的各項措施,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四要注意依法對待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對依法確認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要積極執行,切實尊重和維護人民調解的威信。  
  
文章出處: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