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時期政論家、史學家荀悅在《申鑒·雜言》有一段話:“進忠有三術: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謂之防,發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意思是說,在不好的事情發生之前阻止是上策;不好的事情剛發生就阻止次之;不好的事情發生后再懲戒為下策。這段文字從理論上闡述了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在新時期,這對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同樣有著借鑒意義。

 

防為上。凡是預則立,不預則廢,這在今天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具有哲理性的指導意義,“防”主要是指超前教育,是自我約束,更是積極把握事物發展的主動權,在訴訟糾紛形成之前,法院采用適當介入的方法,將矛盾及時化解。毋庸諱言,法院的案件并不是越多越好,要想使案件降下來,必須減少社會矛盾糾紛,而減少矛盾糾紛的上策當然是“先其未然”而“防”之。“防”的關鍵是關注細節,防“微”杜“漸”,把工作做在前面,治未病之疾,消未起之患。能不能關注細節,關系經常性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成敗,也是對法官事業心、責任感的最實際的檢驗。為此,法官應堅持能動司法,把相當的精力放在送法進鄉村、學校、企業等“功夫在詩外”的事情上,根據案件的特點及發展的趨勢,將現有職能向訴前、訴后延伸,通過建立行業巡回法庭、開展專項預防活動、開展法制講座、提出司法建議、聯系走訪企業、和諧街道共建等形式,以此引導政府、社會和公眾規避風險,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將矛盾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救次之”。“救”并非矛盾糾紛化解的上策,救是第二位的,事物的發展總是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主觀上的慎思謹慮,也無法避免客觀偶然性的出現,當矛盾糾紛剛出現的時候,,救是必然的,我們要及時采取措施補救,做到發而止之。 古語云:智者當借力而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不能僅僅靠法院一家孤軍奮戰,必須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發揮相關職能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職能作用,解決矛盾糾紛。因此,人民法院應著力構建多元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機制。積極疏通案件分流渠道,主動與各方聯絡,將訴訟調解和社會大調解相結合,以訴訟調解為主導、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審判為保障,將工會調解、信訪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充分對接,并發揮各方優勢,全面開展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把矛盾擋在裁判門外,努力實現“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切實促進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

 

“戒為下”。“戒”是矛盾糾紛發生后吸取教訓,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但“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社會矛盾糾紛是客觀存在的,盡管我們采取了種種“防”和“救”的措施,有人還要訴訟到法院,法官既要敢于動“手術”,下“猛藥”,加大審判執行力度,又要力求從根本上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真正起到審執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行而責之”雖說是下策,但也有防范之意。所以,我們法官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更不能存在“一判了之,不服上訴、申訴”的思想,而應該致力于治本而非治標,積極探尋矛盾糾紛的背后原因,搞好個案預防工作,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向結案后延伸,一方面對案件當事人做好解疑釋惑、風險告知、勸導和解、訴外調解等工作,使法院裁決得到有效執行,樹立司法權威;另一方面認真了解案件當事人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并對案件進行涉訴信訪評估,最大限度地解決當事人的困難,使案結事了,樹立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