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反映公職人員因擔保成被告現象增多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9-19 瀏覽次數:800
近年來,高淳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機關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因替借貸人提供擔保而成為被告或被強制執行的現象明顯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對此,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案件特點
1、涉案金額大。由于公職人員提供擔保的借貸人多為一些中小企業,其借款目的主要是企業融資,所以涉案金額一般較大,如高淳縣某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訴楊某等9人墊付款追償糾紛一案,涉案金額達人民幣50萬元,又如高淳縣某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訴王某等7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涉案金額更是高達人民幣100萬元;
2、涉案人數多。為提高擔保金額,借款人往往同時由多名公職人員提供擔保,如高淳縣某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訴南京某制衣有限公司等墊付款追償糾紛一案,涉及機關公務員4人、教師5人,又如高淳縣某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訴江蘇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涉及機關公務員4人;
3、社會影響惡劣。少數公職人員為借貸人提供擔保,到期不履行擔保義務,一方面導致不良貸款率偏高,造成金融機構“難貸款”和企業、個人“貸款難”,制約了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使公職人員的社會誠信度降低,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1、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尋求”擔保。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等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的“貸款難”的問題非常突出,為尋求生存、發展空間,部分中小企業想方設法尋求擔保、爭取借款,由于公職人員因為工作收入穩定,所以成為其貸款擔保的理想對象;
2、公職人員交友不慎,“被動”擔保。部分公職人員熱衷于社會交際,但往往交友不慎,被在社會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他們平時通過各種手段對公職人員加以拉攏,在需要貸款時,便請公職人員為其擔保,公職人員由于礙于情面,只好勉強為之,但對背后的法律風險估計不足,認為替他人擔保只是幫忙而已,完全沒料到自己要替人還錢,最終陷入“代人受過”的泥潭。
3、金融機構有意誘導,“助推”擔保。由于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有些金融機構一方面急于提升發展業績,一方面又害怕承擔放貸風險,于是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明示或暗示借貸人,如果能夠有機關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提供擔保,貸款就會容易得多,從而對公職人員提供貸款擔保推波助瀾;
4、宏觀經濟形勢變化,“落實”擔保。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外向型企業資金鏈運轉失常甚至斷裂,使原本運轉良好的企業紛紛被債權人推上被告席,而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的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也隨之成為被告或被執行人。
三、對策建議
1、拓寬融資渠道,下大力氣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的問題,同時引導中小企業提升素質、加強管理、練好內功,提高自身經濟實力和信譽度,使銀行等金融機構愿意放貸;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公職人員學習《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增強其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引導教育公職人員不要輕易為借貸人提供擔保,已經擔保的,應主動依法履行擔保義務,維護公職人員良好形象,對已經擔保但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的,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3、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方面適時選擇公職人員擔保糾紛典型案件到機關、學校等單位進行巡回審理,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加大執行力度,對于拒不履行擔保義務的公職人員,堅決予以強制執行,維護法律尊嚴;
4、規范金融機構競爭秩序,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加強監管,加大對借貸人資信的實質性審查力度,嚴禁誘導機關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提供擔保,對于明示或暗示必須有公職人員提供擔保才能放貸的行為,堅決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