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徐某系同村村民,兩人又系斜對門鄰居。200864,徐某懷疑其家鴨子在王某家,遂與其兄徐某某一起去王某家尋找鴨子。王某不同意徐某與徐某某在其家尋找鴨子,雙方遂發生爭執,徐某與徐某某對王某拳打腳踢,致使王某頭部流血,膀子、臀部青腫。后村委會主持雙方多次進行調解均未成。王某于2008820請求公安機關對此事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受理后,經與雙方分別談話并于2008830組織雙方進行調處,雙方還是未達成協議。于是,公安機關告知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該案訴訟時效應從200864開始起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本案中,王某與徐某、徐某某經村委會主持調解不成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處理此事,依法已經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8830開始起算。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可見,在一般情況下,身體受到傷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

 

那么,在本案中,我們就要了解公安機關是否為有權調處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有權處理,從王某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時,本案的訴訟時效即告中斷;反之,則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這些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是侵犯人身權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有權處理機關,而實際上當王某向公安機關申請處理時已經依法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的規定:“……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故本案的訴訟時效從公安機關調處達不成協議時重新起算即從2008830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