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鼓樓區法院適用新刑法有關規定對一起公安民警“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吉某因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3年4月間,淮北市某派出所原民警丁某,伙同牟某、邵某、趙某等5人(均已判刑),結成一個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的詐騙團伙,累計詐騙錢財28萬余元。2003年4月14日,該團伙被徐州市警方抓獲,吉某受單位指派于2003年4月參與該案偵查。其間,吉某在本市一家酒店收受丁某父親賄賂的人民幣3000元。當晚,吉某用電話告知正在寫供詞的丁某,指使其銷毀交代犯罪的材料。丁某隨后將供詞撕碎用水沖掉,并在其后的20多天中拒不交代其參與犯罪的事實。在此后的二個月內,吉某又在濉溪縣兩次收受丁某父親賄賂的現金計人民幣5000元。
  另據法院查明:2003年4月至8月間,吉某在辦理邵某涉嫌詐騙及王某涉嫌盜竊案件中,非法收受被害人林某及犯罪嫌疑人親屬賄賂的人民幣計18000元及T恤衫兩件。
  法院認為,吉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查禁犯罪活動中,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處罰,而指使其毀滅證據,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吉某在辦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判決,吉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案件在該市尚屬首例。
  目前,被告人吉某未提出上訴。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