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血保證金承擔主體-原告抑或被告?
作者:王惠生 王云超 發布時間:2010-09-16 瀏覽次數:741
張某駕轎車道路行駛,因遇情況措施不力撞傷李某,李某因傷住院,交納用血保證金380元。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原告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交警調解無效,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包括用血保證金在內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共計15200元。庭審中,原告堅持用血保證金由被告承擔,而被告堅持認為用血保證金應由原告自負。
用血保證金到底是由被告承擔,還是由原告自擔,目前實務審判中存在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用血保證金應由原告自擔。首先用血保證金本來就屬于押金的性質,并非原告的實際損失,在交納該費用的1年內,若原告本人、配偶、子女義務獻血后,原告可向血站申請退還,若該費用由被告承擔,則日后原告若符合退還用血保證金的條件而予以退還,原告獲得了雙份的用血保證金費用,實際上加重了被告的經濟負擔,損害了被告的經濟利益。其次用血保證金由原告自擔,可督促其積極主動義務無償獻血,同時原告也獲得了自由選擇是否向血站申退該筆費用的主動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用血保證金應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實際上已支付了用血保證金,而該費用的退還仍需多重條件的制約,是否能夠退還仍是個未知數。江蘇省獻血條例規定,當患者需要用血時,若其本人、配偶、子女沒有無償獻血證,且其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完成獻血計劃,須交納一定數額的用血保證金費用,僅且僅當在交納用血保證金1年內,患者本人、配偶、子女無償獻血,擁有了無償獻血證,患者此時才可憑本人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出院結賬單、用血保證金收款憑證,去血站申請退還用血保證金。原告已經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有的甚至喪失了寶貴的生命,此時若仍確認該費用由原告自擔,對身體和精神受到損害的原告既不公平,也缺乏人道關懷。
第三種意見認為,針對涉用血保證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原告訴求該費用由被告承擔的,原則上法院應支持原告的訴求,但須建立用血保證金申退權利轉讓制度和告知制度,將原告向血站申退用血保證金的權利轉讓給被告,并將該法院的處理結果告知血站,這樣既考慮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身體和精神傷痛,也減輕被告的經濟負擔,同時保障了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衡平原、被告雙方的利益分配,切實保障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原、被告雙方利益的動態平衡。
筆者認為三種意見中第三種意見更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