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吳中法院在審理普通發票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今年此類案件激增。2008年、2009年各1件,2010年截至8月已高達27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和財經秩序,侵蝕國家稅基,誘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應予高度重視。

 

一、案件特點

 

1.犯罪種類集中,涉案金額特別巨大。2010年吳中法院受理的27件普通發票犯罪案件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5件,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22件。從審結的21件來看,涉案金額高達1.2億元。

 

2.犯罪分子地域關系密切,團伙犯罪突出。在吳中法院審結的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件中,16名被告人中有10人為同一縣市人。犯罪活動逐漸由個體式經營發展到家族化、團伙化、職業化;由單一的出售假發票犯罪團伙發展到印制、代開、出售相結合的復合型犯罪團伙。

 

3.犯罪手段專業化、多樣化。一些犯罪分子通過電腦打印、加工,私刻印章等手段制造假發票;利用批發與零售方式,實現層級銷售。犯罪分子一般依托相對固定的銷售網絡,采取了街面兜售、手機短信、互聯網、廣告等推銷手段,形成信息化推銷和街面兜售相結合的作案模式。

 

二、成因分析

 

1.市場非法需求巨大。一些從事建筑、制造、餐飲服務和交通運輸等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為追求高額利潤,大量購買、使用虛假或非法代開的發票,制作虛假財務賬證,虛列交易成本,應付各種財務審查,進行逃稅避稅。少數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員購買、使用假發票套取單位資金,或掩蓋其違規消費行為,為貪污、賄賂、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便利條件。

 

2.利潤高,經濟成本與違法犯罪成本低。制售假發票成本低廉,一本通常只需數元,而其銷售的價格最高可達上百元, 收益回報高,時間短。同時,法律對于普通發票犯罪規定的立案標準較高,法定刑較輕,打擊力度不夠,違法犯罪風險成本低。

 

3.管理機制不完善,稅務稽查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專門規定了稅收征管制度,但具體操作中仍存在發票管理體系銜接不暢、專門管理機構缺位、管理制度執行不力、納稅人不按規定用票等問題。稅務機關由于受其職責、權限、技術手段等因素制約,稽查取證、違法審查等工作存在許多困難,導致稽查成效不明顯。

 

三、對策建議

 

1.加大源頭打擊力度與密度,保持發票犯罪打擊高壓態勢。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建立假發票源頭追查、控制買賣兩頭、犯罪線索的發現、協查、追逃、群防群舉群控等機制,有效加強對發票違法犯罪重點人口和企業的防控,預防發票犯罪;加強資源整合,形成法院、檢察院、公安、稅務等部門聯動懲治機制,資源互通,信息互享,合力打擊發票犯罪;注重鏟除買方市場,打擊涉票的其他犯罪活動。保持專項打擊行動常態化、機制化。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發票犯罪的違法成本。完善《刑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設或強化對購買、運輸、出售、使用假發票行為的刑事、行政處罰手段,適當降低普通發票犯罪的定罪標準。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要從重從嚴懲處,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增強刑罰震懾力。

 

3.優化稅收征管制度和發票管理機制,增強稅務稽查力度。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建立征、管、查相互分離的制約機制,形成稅收征納、綜合治理、檢查監督等多管齊下的格局。完善發票管理體系,細化發票管理辦法,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查促管,堵塞發票管理漏洞,實現以票控稅。加強對有關企業的稅務稽查,尤其重視對建筑、制造、餐飲服務和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稽查,嚴厲懲治涉稅違法行為,一旦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強化稅收法制及有關法律知識宣傳與培訓。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成為公民與企業的自覺行動;普及發票法律知識與發票防偽知識,提高群眾對假發票的防范意識和技能;加強對打擊發票類案件成果的宣傳,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動員廣大群眾檢舉、揭發發票犯罪,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嚴厲打擊發票犯罪的強大輿論聲勢;加強對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發票知識培訓,提高其道德素質和假發票的識別能力, 規范用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