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1,全國人大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實施,這是我國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一種有效形式。但是,在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發現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一些問題,亟待改進與完善。

 

一、存在問題

 

(一)陪審員的選任機制不健全。《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沒有對人民陪審員如何選任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在選任中對候選人缺乏廣泛深入的考察及綜合能力的測評,再加上選任過程倉促、時間短、沒有成型的經驗、選任條件較高等原因,經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社會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具有干部多群眾少、男性多女性少的特點,且人員過于集中在黨政部門,專業和技術領域的人才少,在發揮特長上受到限制,在庭審中也不能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優勢。

 

(二)陪審員的出庭率不高。陪審員來自不同的單位,一般都有自己的職業,有的陪審員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較差,或者自身工作的一些原因,在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后,不能保證按照排期開庭時間參加庭審,給案件審理帶來不便;另一方面,部分陪審員對參與陪審的意義認識不足,認為陪審員僅是合議庭組成人數不足,但又須符合法律程序規定需他們充數而設立的,因而參與審判的意識不強,對陪審工作持無所謂的態度,一般在初次開庭如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尚能到庭,但第二次、三次開庭和合議案件、宣判時不再到庭參加審理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法院臨時變更合議庭成員,延長了案件審理周期。

 

(三)陪審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陪審員因其自身的性質,不可能像法官一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閱卷、調查,甚至開庭時才知道案由、當事人等一些基本情況,在庭審中往往只是宣讀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關案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等,就算陪審員參與了審判活動,許多陪審員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對法官擁有依賴思想,甚至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一言不發,形同虛設,或者發表的意見基本沒有參考價值,使陪審制度流于形式。由于陪審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法律問題沒有較為完整的經驗,對案件的判斷多是來自一般生活經驗,而個人的生活經驗與法律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異,訴訟中自然產生對法官一種依從的心理,對案件很難形成獨立的法律見解,從而降低了陪審員參與庭審的積極性、主動性,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較為普遍,并成為制約和削弱人民陪審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

 

二、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陪審員的選任程序。在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應不斷加強宣傳力度,突出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將群眾自薦、單位推薦、人大考察、選任競爭四個方面結合起來,不一味追求高學歷,而是全面考察陪審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品行作風、社會公德、在當地的影響力、參與陪審工作的積極性等方面,可以根據案件的特點選任一批社會閱歷豐富、德高望眾、善于做調解工作、熱心參加公益活動的人民陪審員,同時還應有部分的專業人才。選任這樣的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請而不到、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等現象發生,也有利人民陪審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還要兼顧陪審員個人工作與陪審工作間的沖突協調,對雖然有專業等方面優勢但自身工作繁忙的人員,在選任時應慎重考慮,以免出現選定的陪審員無暇參審、形同虛設的情況。

 

(二)加強崗位培訓和協調工作。法律知識不斷更新,僅靠一次兩次的崗前集中培訓明顯不夠,必須對人民陪審員進行不間斷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培訓中主要注重技能、實用性內容的傳授,培訓方式以觀摩庭審、點評案件為主,組織陪審員開座談會,請有經驗的優秀陪審員為其他陪審員進行庭審經驗的交流,為陪審員訂購法律報刊雜志、辦案手冊等,提高審判能力和業務水平。法官應協助陪審員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提高陪審員在庭審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開庭前法官應當把起訴書、答辯狀送陪審員,讓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或爭議焦點,然后由法官引導人民陪審員熟悉相關法律條文,領會有關法律精神,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的積極性、主動性,更好的發揮陪審作用。

 

(三)明確陪審員參與庭審要求。一是做好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案件的審理,在庭審和合議庭中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直至做出判決。二是做好調解員。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來自群眾,與群眾在心理上不存在距離感,在司法調解中有著獨特的優勢。三是做好幫教員。開庭就是一個將懲罰與教育結合的有效載體,力爭取得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四是做好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從非職業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豐富法官思維判斷,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工作中細、嚴、實與情、理、法相交融的獨立陪審作用,同時,陪審員在具體參與個案審理中,可以監督審判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客觀上形成對法官的監督和約束。建立判后文書發送及釋義制度,使參審陪審員及時知曉和理解判決結果,并對裁判文書制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四是建立陪審員獎懲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四)提高人民陪審員地位。對陪審員要加強管理,建立陪審員獎懲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同時還要提高陪審員的地位,增加他們的社會榮譽感和使命感,從而更充分的發揮陪審員的參審、陪審作用,擴大公眾對法院裁判結果的認知度。具體做法:一是對陪審員的社會地位從法律上比照人大代表對待,對被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名單登報通告,曉喻社會,增強人民陪審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二是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協商制定監督管理陪審工作專項制度。對無故推脫不參加庭審的人民陪審員及其妨礙陪審工作的單位,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約束。三是考核部門對每個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完成的陪審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將考核結果備案,作為表彰和獎勵的依據。四是建立陪審員聯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陪審員的聯系與溝通,通過電話詢問、上門征求意見、座談等形式了解陪審員的生活、工作安排,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為人民陪審制落到實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