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婚內侵權之訴”應如何處理?
作者:黃穎 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1-01-07 瀏覽次數:677
被告朱某婚前感染性病,2007年12月,原告李某和被告朱某經人介紹相識,被告隱瞞事實,按照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后到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不久,李某發現朱某有性病的事實,至此兩人開始分居。此后,朱某到多家醫院檢查、治療,均無法治愈。李某也發現自己感染了性病,并且花去若干費用。現李某訴至法院,兩個訴求:(1),要求判決原、被告離婚;(2)被告朱某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33012元。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婚內侵權之訴”能否得到支持,筆者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評析。
(1)被告朱某是否構成了對原告李某的侵權?
根據民法的一般理論,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從本案來看,朱某隱瞞了婚前感染性病的事實,并對李某的感染持放任態度,主觀上是故意,直接導致了李某感染性病,侵犯了李某的人身合法權益,構成了對李某的侵權。
(2)朱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婚內侵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至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故而,朱某婚前患有性病,屬于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范疇,而且婚后一直沒有治愈,應當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應當由法院依法審查后宣告無效,朱某和李某之間則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因此,朱某的侵權行為并不屬于婚內侵權,而應當按照一般侵權之訴處理。
(3)法院如何處理李某的訴求?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李某是可以提出侵權賠償的,且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個前提是法院首先宣告該婚姻為無效婚姻。根據中國法制出版社劉亞平主編的《人民法庭常見案件審理指南》的意見,“婚前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期間久治不愈,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首先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建議其變更訴訟請求,即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該婚姻無效的判決。”本案的侵權之訴,則應當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后,依法審查,合并審理或者先由法院依法對婚姻進行審查,如果判決支持則原告依法提出侵權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