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新農村 完善糾紛調處機制-來自江蘇大豐農村的實證研究
作者:吳振華 發布時間:2010-09-15 瀏覽次數:841
摘要:中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三農”問題一直是中共中央非常關心的大問題。解決好“三農”問題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廣大農民相對城市居民而言,受教育程度偏低,受傳統文化舊的思想觀念的影響比較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加快,涉及社會經濟發展、政府行政管理、人們日常生活規范的各種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并趨于完善。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城鄉法制體系的建設也存在著很大差異。城鎮居民已經漸趨習慣的法律文化氛圍在廣大農村還遠遠沒有形成。
我國農村的現狀是:農村生產力和農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比較低;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薄;適應農村具體情況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農村的管理層、執法隊伍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夠強;因為利益沖突的多元化產生糾紛的因素比較復雜,農民在利益受損害時感到無助的情況比較普遍。為了更好地了解農村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政府之間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提出建立或完善農村糾紛解決機制建議,筆者對家鄉農村的法制現狀進行遼廣泛的調研,形成下面的文字。
關鍵詞:農村糾紛 解決機制 法制現狀
人類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就是多元化的,農村糾紛的解決同樣存在多元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農村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制度建設和實踐運用上都存在著很大的缺陷,有待大力改進和完善。筆者于今年初始在家鄉所在的鎮開展了相關的調研活動,掌握了我鎮農村糾紛解決的整體狀況和存在問題,并由此提出了建設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設想。
一、我鎮農村糾紛解決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全面展開,我鎮的農村糾紛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類型也趨于多樣化。然而糾紛解決的渠道卻不夠暢通,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和引導,造成了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健全與糾紛的解決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農村糾紛的類型
據統計,目前我鎮農村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土地糾紛,包括在土地分配、流轉、承包等環節中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較之于以往明顯上升的原因突出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與結婚、生子、遷入等新增人口得不到土地的矛盾上。
2、婚姻家庭糾紛,包括贍養糾紛,與之相關聯的是兄弟、父子之間的分家財產糾紛、婆媳糾紛、夫妻關系等。
3、鄰里糾紛,包括個體的村民之間的紛爭、小親族、家族之間的爭斗、干群沖突等。
4、其他糾紛如水面糾紛,在灘涂養殖區占相當比例。
(二)農村糾紛解決的途徑
這些糾紛解決的途徑主要分為顯性解決方式和隱性解決方式。
顯性解決方式主要有:
1、私力救濟,當事人直接交涉,有的小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自然的消解,小事化了,或者是當事人不直接接觸,而是向村莊的其他成員或在村莊的公共空間散發,最典型的如罵街。
2、社會型救濟,請有權威的第三方介入調解,調解者有的是自己的親戚,如兄弟間的矛盾經常請舅舅過來調解,有的是村莊的民間精英,有的是村組干部,在我鎮主要表現為人民調解組織。
3、公力救濟,即訴諸法律,主要是通過公安、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隱性的解決方式即無救濟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糾紛雙方由于實力太懸殊,一方干吃虧而無可奈何,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引起什么更大沖突,但是卻牢記仇恨,期待著“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三)當前農村糾紛呈現的新特點
從總體上看,農村糾紛無論從性質、類型、特征以及數量等方面,都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明顯特點。
1、糾紛的解決從家族式調節逐步轉向社會型調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際關系發展呈現由家族式向聚居式的轉變,因此以往的通過宗族長者調節的方式已經逐漸被民間調解組織所替代。
2、糾紛類型多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農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從最基本的生存權上升到了發展權、人格權等領域,因此也導致了名譽權等新型糾紛產生。
3、訴訟解決的方式迅速升溫。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加快,農民法治意識開始覺醒,訴訟方式已經越來越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在2006年,我鎮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約占10%,如今卻上升到了30%,找派出所、上法院已經逐漸成為矛盾激化時的首選。
4、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法治意識的覺醒加大了維權力度,提高了糾紛的數量。2001年以來,我鎮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二、當前農村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從糾紛解決的結果及其所導致的農村的穩定、和諧狀態來看,目前,農村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目前,在我鎮19個村,雖然成立人民調解組織,但起的作用不大。廣大農民還沒有把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
(二)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的能力欠缺。據統計,我鎮75個人民調解員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僅占30%。人民調解員的平均年齡約45歲,這種現狀決定了人民調解組織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力不從心。
(三)糾紛的私力救濟、無救濟因為缺乏必要的引導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隱患。2006年以來,我鎮受理的農村糾紛中,80%以上的都是由于日常瑣事引起而沒有中介機構的協調導致矛盾激化引起的。
(四)缺乏必要的村級臨時性糾紛解決機制。如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征地拆遷、水面糾紛等問題,沒有建立起專門的協調機制,導致矛盾激化。
(五)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日益凸顯。由于我國的許多法治理念都是從西方國家學習借鑒來的,片面強調法治,缺乏與鄉土中國實際的結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民間法”,從而導致在糾紛的解決中,依據國家法解決糾紛常常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六)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數量逐年遞增,提高了解決糾紛的成本。
(七)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聯系。沒有形成統一的糾紛解決鏈,各類糾紛解決機制各自為戰,導致糾紛解決效率低下。
三、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一)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含義及其合理性
所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協調、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社會各種利益和需求是多元化的,糾紛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價值和文化傳統也是多元化的,因此,糾紛解決機制也必須是多元化的。
(二)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構建應當是由當事人、宗族長者、村委會、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組織等組成的各成體系、互為補充的糾紛解決機制,具體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鄉鎮司法所等。
1、當事人之間協商和解。這種方式往往是當事人一種自主解決的方式,適用于平常交往中發生的爭議不大的糾紛。
2、民間調解。包括人民調解、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個人主持的調解等。人民調解作為農村糾紛最主要的一種解決機制,其機構和制度的構建需要政府部門結合農村社會的鄉土人情、時代背景和利益需求做出合理部署。
3、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以及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主要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
4、仲裁裁決。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
5、訴訟。即通過人民法院審理來解決糾紛,這是目前依法治國方略下正統意義上的糾紛解決機制,而且是最具效力、最具權威的一種解決方式。
(三)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運行模式及其價值取向
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運行模式即以人民調解、訴訟調解、行政調解為軸心,以定分止爭為目標,以行政處理、仲裁裁決、訴訟判決為保障,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及時高效地處理各類糾紛的糾紛解決體系。
1、充分發揮各類調解功能,構建大調解格局。一是建立民間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核制,賦予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當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由糾紛雙方將協議送交至法院進行審核,如調解協議沒有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和自愿原則,則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二是培育新型民間調解機構。針對特殊時期、特殊行業糾紛的特點,成立具有民間性質的區域性調委會和行業性調委會等,使得糾紛能夠得到快速有效地調解處置;三是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行政協調相結合,積極構筑政府調處平臺。在縣一級設立司法調解中心等調處中心或調處辦等綜合性調解組織,綜合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民間的手段專門化解群體性社會矛盾,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四是開展訴訟內委托人民調解。對于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買賣、損害賠償等等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五是調解人員聘任制。由司法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有一定威望的調解人員通過聘任制的形式予以確認,使他們在基層社區、村委自然獲得威信,得到國家正式制度的支持。
2、不斷健全基層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全社會糾紛解決配套機制。一是在村委會下設置專門處理糾紛的機構,機構由村中的干部、德高望重的人或所謂的“大社員”組成。這些人熟悉本鄉本土的風俗和慣例,威望較高,別人“多半要給他們面子”。這些機構需由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加以必要的規制,將其納入法治秩序的框架中。二是發揮村民小組的作用,村民小組是鄉村格局的細化脈絡,村民更多地在這個小格局中生活。村民小組設組長,小組成員經濟利益休戚相關,易于通過各種利益交換達成妥協。而且,由于組長是真正由村民自己推選出來的,在糾紛的解決上能令雙方心服。三是根據形勢需要,建立臨時性的專門調處機構。如根據土地承包糾紛,在村級設立專門的土地承包糾紛協調機制,調處人員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當地人民調解組織等組成,并在一定范圍內賦予其一定的行政權力,確保糾紛及時高效解決。
3、加強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系統化和有機銜接。一是加強各種民間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法院的訴訟程序之間的合理銜接。二是要加強專門性、行業性及行政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行政復議、訴訟程序之間的合理分工與銜接。特定領域內的專門性較強的糾紛,在確立以專業處理為主的原則的同時,加強主管部門的行政性糾紛調處功能,設立相應的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處理投訴和解決糾紛,并積極參與對行業自律性糾紛解決機構的指導。三是進一步完善訴訟機制內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法院內部糾紛分流機制。四是搭建對各種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協調的平臺。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以鄉鎮黨委綜合治理委員會為依托,建立糾紛處理協調中心。五是完善立法,進一步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與健全。六是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大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人、財、物的扶持力度。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正處在矛盾凸顯期,農村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理念與制度設計對我們而言尤為必要。隨著建構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口號的提出,我國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正面臨著一個發展的春天,但其發展決不意味著否定司法的功能和作用,或向過去簡單回歸。我們追求的是,法治條件下以鄉鎮黨委為核心的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一旦民間社會與國家政府及司法機關在糾紛解決方面達成共識,并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一個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構必將成為現實,并將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