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受傷,是否應當支付誤工費?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0-09-15 瀏覽次數:1385
針對本案,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是原告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視為已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產生誤工損失,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等于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是原告收入減少的直接損失,若原告在其勞動能力范圍內有正式工作或單位,應根據其實際收入減少情況,支持原告的誤工費損失。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此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并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排除在誤工損失權利主體之外。雖然,國家規定了男、女退休的具體年齡標準,但只是宣示性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定??紤]到實際情況,隨著我國人均壽命的不斷延長,許多實際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仍精力充沛。相比剛參加工作的新員工來說,他們更有經驗。所以,現實中許多行業或企業仍然聘用已退休人員工作。
二、勞動能力與年齡沒有完全的一對一的聯系,不能機械的認為超過退休年齡就是喪失勞動能力。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中,我們也沒有排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認可其實際勞動能力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期限一直計算到八十周歲。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實際上就是受害人誤工收入的減少。
三、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也僅限于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職工。他們退休后可以享受法定的養老保險和退休金待遇,而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則不存在退休的可能。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六、七十歲的農民仍在參加勞動或外出打工。他們的養老除子女不穩定的贍養外,主要靠自己的勞動所得。
綜上,在司法實務中,我們在確定該類人群的誤工損失時,應首先確定其是否實際勞動這一前提,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主要通過是否有固定的用人單位、是否有實際勞動收入等來確定。對于有固定單位的,應根據其實際收入減少來確定其誤工損失;對于沒有固定單位的,也應參照或比照相同或相近行業的收入標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