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節目預告單的著作權法律保護
作者:徐蓉 劉佳 發布時間:2010-09-14 瀏覽次數:846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經刊登過這樣一個案例,廣西廣播電視報社因與煤礦工人報社發生電視節目預告表使用權糾紛,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雙方就因此事提交過上級版權機關裁定。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稱:本報自創刊后,經自治區廣播電視廳和中國電視報社同意,取得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的權利。中國電視報社還授權原告代為追究廣西境內各種非廣播電視報社擅自刊登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先后在《廣西廣播電視報》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關電視節目預告問題,發出聲明,其他報紙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繼續在每星期一出版的報紙中縫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原告的報紙在自治區內煤礦系統和合山市的發行,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電視節目預告是時事新聞,另外原告在自治區版權局的裁定未成為事實之前,搶先在《廣西廣播電視報》和廣西電視臺公布被告被裁定處罰的消息,使被告名譽受到損害。為此,要求原告在同樣的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一審采納了被告的辯訴意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令原告在《廣西廣播電視報》上公開向被告賠禮道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電視節目預告表受法律保護,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北京廣播電視報在頭版刊登了《電視節目預告表受法律保護》一文,報道了該案的二審結果。
筆者認為本案提出了一個問題,節目預告單到底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一、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海報或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二、筆者對節目預告單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觀點
第一種情形:如果一份節目預告單是像我們通常所見到的節目預告單一樣,只是節目的名稱和播出時間的羅列,無論載體是報紙或雜志(比如一些周刊刊登了下周的電視或電臺等節目預告單)還是電視臺、電臺或網絡,筆者認為這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整理出各個時段播放什么節目只是一個簡單的統計、編排過程,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對于正常人來說,任何一個人做出來的結果都是一樣的,這毫無獨創性可言。所以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節目預告單不屬于作品。
第二種情形:如果一份節目預告單對節目名稱和播出時間進行了羅列的同時,還有對每個節目的介紹或是相關內容,筆者認為這個節目預告單就具有獨創性,屬于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們可以具體列出下述幾種情形:1、如果一個節目預告單,是出現在電視或網絡等動態媒體上,一側播放顯示某個節目名稱和時間點,旁邊即出現該節目的要點介紹或是片段或是對該節目的點評等,然后滾動到下一個節目的名稱和時間點,再配以節目要點介紹或是片段或是對該節目的點評等。2、電視屏幕顯示的就是一份節目預告單,幕后主持人播出了對預告單上所列節目的要點介紹或是片段或是對該節目的點評等;播音員在電臺中播出了每一檔節目即將播出時間時同時也播出要點介紹或是片段或是對該節目的點評等。3、在電視上或是網絡上編導可以利用每個節目的名稱或是內容,把節目串起來做成一個flash,從而串成一個小故事;電臺中播音員也可以利用每個節目的名稱或是內容,串成一個故事或是其他形式。在第二種情形下這份節目預告單就融入了創作者的智力,具有獨創性。不是每個人對于相同的節目都能做出相同形式的節目預告單,這樣的節目單是創作者的腦力成果,屬于作品,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實踐中,我們應區別不同形式下的節目預告單,判斷其有無獨創性,繼而判斷其是否是作品,從而得知其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上述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雖然節目預告單不具有獨創性,不是作品,但是統計、編排的人畢竟付出了勞動,而且節目預告單并不是公共信息,他人沒有權利隨意使用,若是他人復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時,應付出一定的成本費,這也是對他人勞動的肯定。上述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他人若要使用,則應按照著作權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