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預防與遏制家庭暴力
作者:吳振華 發布時間:2010-09-13 瀏覽次數:773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需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下面,筆者僅從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著眼,來談一下預防與遏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預防與遏制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其是在法律、道德、親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事件不僅侵犯的是法律的嚴肅性,還有對維系家庭的紐帶—親情、愛情、道德的踐踏,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危害性更甚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暴力嚴重危害婚姻關系
家庭暴力在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極易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家庭本應是一個溫馨的港灣,然而家庭暴力無論是身體暴力、性暴力還是冷暴力,都會使家庭失去其應有的溫馨,而處于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其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家庭的破裂。據司法調查,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國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50%-60%,而在2.7億家庭中有30%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家庭暴,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預防與制裁已是迫在眉捷的事了。
(二)家庭暴力嚴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
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叱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心理和生理上必然受到很大傷害,大多患有恐懼、焦慮、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長大后極可能因心理的不正常而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甚至仇視、報復社會,走上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被許多案件實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國家為了預防和制止對公民人身權利及合法利益的侵害而制定了以憲法為基礎的一系列法律。這些法律對懲治犯罪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但在實際的運用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未能正確適用這些法律,家庭暴力行為往往被當作家庭內部矛盾糾紛對待,沒有依法處置,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侵害者得不到應有制裁。這是與我國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則相悖的,不僅是對國家法律的一種公然挑釁,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的任意踐踏和破壞。
(四)家庭暴力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安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由無數個家庭組成。家庭不和諧,甚至出現暴力行為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安定,使家庭喪失了其應有的功能,為社會增添不安定因素,可以說,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時得到救濟,不僅會影響家庭的安定,更會影響社會安定,甚至會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可以說,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的報復行為大多是施暴者未能受到制裁而放任慣性的施暴,遭受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時救濟被逼無奈在絕望無助的情況下而采取的。
(五)家庭暴力嚴重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社會的發展是全人類共同的事業,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是社會生存、發展的締造者,而那些基本的身心健康都無法保障的受害者,又如何能全身心的投入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嚴重損傷了這部分人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二、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陳腐的觀念是家庭暴力預防和遏制不力的重要因素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很多權益受到侵犯時,一般的救濟方式分為三種,即自力救濟,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婦女、老人與兒童,他們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要實現自力救濟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對家庭暴力的救濟多依賴于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但大多數情況下“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難斷家庭事”的陳腐觀念不僅在老百姓心目中占主導地位,而且在司法人員的觀念中也始終存在,從而怠于行使對家庭暴力的救濟義務,使實施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應有的制裁,這種不安定因素經過長期沉淀形成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成為刑事案件的誘因。
(二)法律的不可操作性仍嚴重制約著對家庭暴力的制裁
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在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上并沒有人們想象中的“法律空白”,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然而遺憾的是,以上法規并沒有對“家庭暴力”進行明確界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后果及承擔的責任也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沒有規定因家庭暴力產生傷害的賠償標準和限額,這使得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因而,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時考慮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該從輕時沒有從輕,該判刑時沒有判刑。公安機關認為這是家務小事,不用管;檢察機關也會認為是家務小事,無須公訴。當受害婦女到法院進行刑事自訴時,法官會盡量進行調解,而且調解時往往忽視婦女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使實施家庭暴力者未得到應有的制裁。
當前家庭暴力處理難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是沒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規。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還是在司法人員的觀念里,均未對家庭暴力給予足夠的重視。家庭暴力的法律又具有抽象性,不可操作性從而使調解成為了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次是家庭暴力存在取證難問題。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案件往往發生在家中,致使警方取證難,也不容易找到人證和物證。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發生以后,當事人不愿意承認遭遇過家庭暴力。
三、預防與遏制家庭暴力的對策
(一)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殘余的影響,不少現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財產權,婦女既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在經濟上獨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婦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這些都妨礙了婦女在同等經濟、文化條件下同男子的競爭,從而制約了婦女綜合素質提高,同時也影響了婦女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關鍵所在,就是要盡快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二)法律規范是根本保障
1.完善的法律體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強有力保障
我國高度重視家庭暴力問題,政府一方面向國際社會作出莊嚴承諾,簽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將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之一。同時不斷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問題做到有法可依。
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嚴厲懲治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濟的途徑,明確了公安、司法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以及確立了社區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
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對家庭暴力的罪責問題規定的更加明確。為了切實保障廣大婦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權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對家庭暴力作了保護性的規定。
法律賦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多種維權手段。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婦女,應緊緊抓住國家普法教育的大好機會,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形成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風尚。當自己的人身權益再次受到侵害時,果斷拿起法律武器與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作斗爭。同時,執法人員也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主動加強執法,切實維護好廣大婦女的權益。國家更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的力度,進一步制定針對家庭暴力的細化標準和執行細則來規范公安司法等機關的權責和健全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以完善立法來加強執法。
2.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我們慶幸不斷完善的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為廣大婦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時,也由于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細化的標準和執行細則而導致執法不力的問題,多少會有些無可奈何。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問題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呼吁立法部門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在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
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
(三)健全社會綜合維權機制
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比其他形式的社會暴力更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公安機關依法對施暴者進行懲處,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的一個良好舉措。
不過,《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權,以私人自治為主,國家公權適當干預為輔”理念。何況,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員私人的自治空間,理應成為國家公權審慎介入的“特區”。社會性質的調節組織、心理咨詢組織、婚姻家庭救助組織等社團在預防和調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發揮特殊作用,其效果顯然比公安機關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預要好得多。因此,我們必須依托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以公安機關的有力執法為后盾,建立一套社會綜合性維權機制。
此外,社會輿論在譴責、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新聞媒體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繼續發揮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曝光和監督作用。同時呼吁各類文化傳媒時刻不忘以一種積極健康的方式去引導人們的婚姻行為。
(四)構建新時期家庭倫理道德體系
一般認為,法律是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而道德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二者是既分離又相關聯的社會控制力量,是分不開的。哲學上說,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要想從源頭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僅靠法律的外在威懾力,必要時需輔之以內在的道德約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賦予了時代的新內容,發揮著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們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法律規范的同時,還需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博士李穎和郭清香認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讓家庭倫理道德觀念深入人心,繼續發揮中華民族互敬互愛等優秀的傳統家庭倫理道德,才能從潛意識里制約施暴者的外在行為,從而從源頭上杜絕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實現男女平等,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