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豐法院調查反映,在執行工作中,常常會遇到一些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對法院的執行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而是采取消極的態度,通過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妨礙法院執行,這種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消極協助執行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一是自行其事,有法不依。有些金融單位對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操作程序的具體規定視而不見、有令不行,從局部利益出發,在單位、系統內部制定了一些與法律相抵觸的所謂“內部規定”,阻礙法院執行措施得以及時實施。二是尋找借口,轉移存款。有些金融單位承辦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將法院所要查詢的帳戶上的存款暗箱操作,變通處理,轉移帳戶,使要查詢的帳戶無錢可查。三是弄虛作假,大數小填。有些金融單位在企業帳目上弄虛作假,帳上明明有大額存款,卻隱瞞事實,大數小填。四是拖延時間,通風報信。有些金融單位在法院到銀行查帳時,暗中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讓被執行人到銀行無理糾纏執行法官,阻礙執行。五是多頭開戶,把關不嚴。按照規定企業應該只有一個基本帳戶,但有些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多頭開戶,混淆執行人員視線,而有些金融單位為了本部門利益,不加以嚴格把關,使被執行人有機可乘,無形中增加了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工作的難度。六是公然對抗,拖延不辦。少數金融單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視國家法律不顧,充當企業的“保護傘”,拒不協助執行。
  針對上述存在的不良現象,應該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加強素質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加強對金融單位員工,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制意識教育,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意識,增強嚴格依法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性。
  二、加強監督制約,規范內部管理。金融系統應加強內部監督,通過規范內部管理手段,積極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三、加強法制宣傳,加大處罰力度。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程序中,如遇上述情況,一方面應通過法制宣傳,講明道理,耐心細致地做說服教育工作,使其自覺協助執行。另一方面,對確實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及負責人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包括罰款和拘留。
  四、加強司法建議,營造執法環境。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包括人大、金融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就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的建議,以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從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以促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文章出處:大豐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大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