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鳳陽縣府城鎮的潘恩利于2006223經人介紹到江蘇省漣水縣唐集鎮豐河窯廠從事機修工作,2006119日潘恩利在工作過程中意外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四肢截癱”,生活不能自理。

 

2009925潘恩利以洪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為由訴至本院,本院于20091223調解結案,由被告于20091230前一次性賠償潘恩利9萬元(其中,洪某某賠償5萬元、劉某某賠償4萬元、徐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201023被告洪某某付款5萬元,當日潘恩利向本院申請執行劉某某應付的4萬元賠償款。

 

我院于201023日立案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劉某某2006年離婚,常年在外打工,無人知其下落,家中只有70歲的父母和14歲的兒子,其父親雙目失明,兒子有點癡呆,被執行人劉某某家有承包地3.5畝,因管理不好,收的糧食僅夠維持生活,未養殖家畜,亦無成材樹木,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案執行工作一時陷入了僵局。經執行案件承辦人提議,本院決定利用執行救助資金對權利人潘恩利實行執行救助。98,本院執行人員驅車近千里趕到潘恩利家中,將執行救助金送到了潘恩利夫妻手中。潘恩利夫婦接到執行救助金,終于舒展了眉頭,露出了開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