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莊主”非法經營外匯 涉案3.1億獲刑
作者:婁銀生 劉俊 發布時間:2010-09-10 瀏覽次數:1266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非法經營外匯買賣,涉案金額達3.1億余元的何家財、施麗云、陳云龍等三名被告人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何家財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施麗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云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的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何家財與其妻施麗云在加拿大注冊成立加拿大特快匯款有限公司,何家財任總經理。公司成立后,打算在中國國內開展業務。在未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何家財決定在中國國內開展境內外之間的匯款業務。為開展業務需要,公司在國內以何家財、施麗云等人名義在農行、建行等各大銀行開設20個個人儲蓄賬戶,由被告人施麗云、陳云龍根據加拿大特快匯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國內向客戶收取或支付人民幣匯款,公司在境外向相關客戶支付和收取相應的外匯資金,以實現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兌換業務,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筆0.3%至1%不等的手續費。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項均通過何家財、施麗云等人的個人儲蓄賬戶進行,完全脫離中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財等三名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從事境外和中國之間外匯與人民幣的買賣業務,非法經營總額達3.1億余元。
-連線法官-
地下錢莊“吃香”或為監管漏洞
終審宣判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湯永梅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走出國門,造成了大量資金在國際間流動。據介紹,在本案3.1億元人民幣涉案金額中,為子女在外讀書匯款,接收境外親屬匯款等占相當比重,而且多數客戶匯兌金額不大。被告人何家財的生意做到這個地步,湯永梅認為,主要是其作案手法隱蔽,繞過了外匯監管。由于不受匯兌額度的限制,做的又是無本生意,所以在民間很有市場。
自2007年2月起,我國實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5萬美元的額度管理,年度總額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的,外匯銀行要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資本項下的需經必要的核準。有居民反映,超過限額部分,核準過程有時需要幾個月,而地下錢莊許多人覺得隨來隨匯“很方便”。同時,為了不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何家財謹慎低調,并采用到賬后付款的經營方式,幾年來幾乎沒有發生過違約的情況。這樣的經營方式使得在他這里進行匯兌的客戶感到可靠快捷。
湯永梅法官告訴記者,何家財的地下錢莊的營業量雖然并不算大,而且相對于從事洗錢和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違規買賣外匯的地下錢莊往往被一些人認為并不直接侵害百姓利益。但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指出,像何家財這類地下錢莊的危害性很大,這些非法交易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外匯損失和國家稅收的減少,隱性的危害則更大--擾亂國家經濟金融管理秩序。地下錢莊在境內外進行本外幣的相互劃轉,成為跨境資本流動的暗渠,既可能協助本國資本逃出境外,也可能成為異常外匯資金進入國內資本市場的通道。暗渠的存在,弱化了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的管理效力,甚至會沖擊人民幣的國家法定和主權貨幣地位。由于地下錢莊資金交易無法納入正常的國際收支統計中,致使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失真,直接影響對人民幣匯率水平、內外部經濟均衡狀況等方面的準確判斷和分析,從而影響宏觀經濟決策準確性。
由于一些原因,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機制還不夠健全與順暢,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的需要。少數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金融制度不足趁機鉆營,開設“地下錢莊”,謀取私利,類似行為目前在我國不少地方都有活動的跡象,像何家財這樣的地下錢莊并不是孤例,據不完全統計,僅2008年國家外匯局配合公安部門等共破獲地下錢莊案24起,非法買賣外匯和騙購外匯案件53起。湯永梅法官說,這嚴峻的現實,一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加大力度打擊犯罪,另一方面還要求迅速有效地改變我國金融機構的有關工作機制。值得欣慰的是,我國四大國有銀行目前已有限制地放開了匯率買賣,這是朝著遏制上述犯罪行為,營造金融市場良好秩序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