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02-2009年,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發現并通過再審程序糾正此類案件共10件。此類案件絕對數量雖然不大,但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嚴重侵犯被冒名者的合法權益。

 

一、案件特征。1、輕刑、財產刑犯罪多。該類案件主要集中在兩搶一盜等侵財型犯罪中,且判處刑罰相對較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多數。2、外地流動人員犯罪多。絕大部分冒用他人身份的被告人屬于跨省、跨地區流動的外來人口,而屬于本地戶籍的被告人僅為個案。3、有前科人員犯罪多。冒用他人身份的犯罪分子多數是累犯,對刑事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為逃避累犯、再犯等加重情節,往往虛構身份接受審判。4、冒用身份形式多。實踐中,被告人或胡編亂造主體身份,或冒充熟知的朋友、同鄉、親戚甚至兄弟姐妹的身份,或謊報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中的部分事實,形式多樣,難以查證。

 

二、原因分析。1、被告人的不同動機。實踐中被告人冒用他人真實姓名的動機往往是為逃避累犯、再犯或前科等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或者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爭取減免刑罰,或者為顧全個人或家庭聲譽而隱瞞真實身份。2、司法機關的核查不嚴。司法機關受案多人少矛盾影響,辦案力量有限,無法親赴異地調查核實被告人身份,實踐中采取的異地委托協查制度,也往往因得不到有效配合而流于形式。公安機關身份查證系統存在信息不完整、數據不全面的問題,錄入的照片也大多模糊不清,致使部分被告人身份資料無法核實。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將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犯罪事實上,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不重視、把關不仔細,如對被告人及其家庭情況不詳細調查;寄送刑事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疏于對送達回執的重視,往往在未有回執的情況下即按照被告人自報信息或網上戶籍信息確認身份;辦案過程中缺乏對細節問題如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等詳細信息的具體關注。3、戶籍管理的不規范。有些地區的戶籍管理由村或鄉鎮政府代為行使,居民的原始信息登記、更改較為隨意;現有人口信息檔案制度不健全,缺乏指紋等重要數據的采集錄入;流動人口數量多,流動速度快,使登記制度難以發揮最大效能,缺乏有效監管;外來人口原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現變動,或者是原行政區劃發生變更等,均增加了被告人身份查證工作的難度。4、懲罰與糾錯機制的法律缺失。現行法律規定對假冒他人身份影響量刑的被告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導致被告人無所顧忌地冒充他人身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天寧法院即發現有同一被告人先后兩次冒充不同身份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此外,刑事訴訟程序對此類案件的糾錯機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是通過法院作出裁定更正主體還是進入再審程序予以糾正,以及倘若被告人服刑完畢后已無法找尋到本人時如何進行更正,被冒名者的合法權益如何進行司法救濟等,無不是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棘手問題。

 

三、對策建議。一是轉變理念,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配合機制。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重視收集被告人有關身份信息的證據如身份證、暫住證、工作證及同鄉、朋友提供的相關線索等,不能完全依賴原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材料,同時規范公安機關異地協查機制,制定統一規范的刑事案件協查函,明確異地公安機關的協查責任;公安機關在送達法律文書時應加強對送達回執的重視,通過被告人家屬、律師等多途徑核實被告人身份;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加大對細節問題如生日、身份證號碼、主要社會關系等細節問題的關注,特別是關注自報信息與網上戶籍信息之間的差異,仔細審核身份情況,也可在判決書中附帶自報身份被告人的照片,為此后相關司法活動提供身份信息備份。司法機關之間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刑事犯罪信息的收集上報及溝通反饋制度等。

 

二是多管齊下,促進戶籍身份管理的規范化。戶籍的登記、管理應統一由公安機關派出所執行,避免隨意更改;加強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力度,全面執行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等規定,防止身份證外借、偽造等事件發生;完善對流動人口的暫住管理登記制度,盡快完成對外來人員的個人信息采集,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外來人員身份資料的信息聯網;完善公安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建設,采用彩色照片并定期更新、增添;進一步開發指紋比對系統,完善指紋庫;對多次違反社會治安的重點人口以及被判刑的犯罪人員,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重點人口的指紋庫或者DNA信息庫。

 

三是完善法律,確定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應承擔的責任。鑒于被告人冒用身份接受刑事審判給刑事司法帶來的極大負面影響,立法上應明確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比如將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作為量刑的酌定從重情節,或作為不得適用減刑、假釋的情節等,讓被告人為其不當行為付出必要的代價。

 

四是健全制度,明確冒用身份案件的糾錯程序及救濟措施。目前司法機關對于冒用身份案件的糾錯程序做法不一、方式各異,且對如何救濟被冒名者合法權益存在法律漏洞,建議對此類案件引起重視,及早從立法、司法等各個環節入手,探索、完善對冒用身份案件的統一糾錯機制,并賦予被冒名者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的權利,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