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區法院反映征地拆遷地區繼承析產案件增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謝群 喬寧寧 發布時間:2010-09-09 瀏覽次數:1189
近期,我院在立案審查和受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農村征地拆遷地區的繼承、析產案件增多,部分案件當事人企圖通過法院對繼承、析產糾紛的司法確認來謀取不當拆遷利益,此種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一、基本情形
經過梳理和分析,發現征地拆遷地區繼承、析產案件的基本情形主要有:
1、起訴的當事人戶籍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已經分離。由于工作、婚嫁等原因,當事人的戶籍多已遷出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均已不再符合一般拆遷當事人的資格。
2、當事人的父母雙親中有一方已去世,據此得以以繼承遺產為由要求進行分家析產,變相參與到拆遷補償安置中。
3、起訴的當事人均要求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確認享有部分所有權。
二、主要危害
結合我區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政策和操作實際來看,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主要分為房屋補償價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和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的補償等三大部分。一些當事人以要求繼承、析產為由,通過法院的調解或判決獲得被拆遷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從而成為協議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如此,一則房屋的分割減少了拆遷主房面積的認定,影響到同戶其他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造成同等條件下拆遷戶間的不公平補償;另一方面拆遷當事人的增加也將導致達成拆遷協議的難度更大,阻礙了拆遷進度。同時,此類案件的出現也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不小壓力。
三、對策建議
一是厘清法律關系,明確繼承、析產性質。根據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只有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根據“一戶一宅”原則獲得一份宅基地,并且該成員對此地僅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戶籍已經遷出的當事人或者戶籍雖未遷出但已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則不再享有任何宅基地使用權。對于這些當事人提起的針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析產,法院僅是對該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處理,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當事人依法僅能獲得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對房屋下的宅基地不再享有權利。因此,此類當事人有權獲得的補償也僅限于對該房屋補償價格和裝飾裝修價格的補償,而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權利不再享有。
二是嚴格執行拆遷政策,完善相關配套規范。建議相關拆遷管理部門更加嚴格執行拆遷政策、準確把握分戶條件等有關標準,實行依法拆遷。同時,進一步完備安置與補償的相關操作細則,對于上述僅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權而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的補償標準進行明確規范,確保拆遷補償的正當性和公平性。
三是加大對拆遷政策培訓和宣傳力度。加強對拆遷法律和政策的教育與培訓,拆遷工作人員應將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標準吃準、吃透,避免模棱兩可、似是而非,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加強對拆遷戶的宣講和釋明,要將拆遷政策和有關標準的內容說清、說透、說全,打消部分拆遷群眾對拆遷工作的疑慮和一些投機念頭。
四是加強司法與行政的溝通協調。加大法院與拆遷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的工作聯系,加強信息收集與互通,強化問題分析與評估,充分掌握拆遷工作信息。建立定期協商機制,雙方可以就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商議和處理,形成工作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