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車撞人,誰該為此負責?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謝妍 洪明琪 發布時間:2022-01-13 瀏覽次數:1171
2020年4月,李某駕駛電瓶三輪車,沿村道行駛時,撞傷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后機動三輪車駛出路外與樹木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李某、朱某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受傷后送醫院救治,服務部為朱某先行墊付19000元,李某也先行墊付了7000元。經過治療,朱某產生醫療費116288.22元,遂訴至錫山法院,主張X通公司、保險公司等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X通公司為李某向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X通公司授權A公司經營無錫市的快遞業務,事故發生在特許經營期間。后,A公司與服務部簽訂協議,授權服務部在八士區域以X通速遞名義從事速遞業務,事故亦發生在協議履行期內。
李某系2020年2月受服務部老板招聘在該網點工作,雙方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服務部按照派件的數量與A公司結算,后由服務部向手下員工發工資。車禍發生時,李某駕駛的送快遞三輪車也是由服務部提供。
審判結果
保險公司應賠償朱某100000元,其中給付朱某93000元,給付李某7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裁判說理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朱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次事故李某負全部責任,但朱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在道路上行走,其監護人疏于監護應自行承擔部分過錯,故李某需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106009.4元。因X通公司為李某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非機動車三者保險,故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朱某100000元。李某和服務部構成雇傭關系,李某在履職過程中致人損害,服務部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6009.4元。因服務部已向朱某墊付19000元,故本案中無需另行承擔賠償責任,服務部多付的12990.6元,考慮到朱某后期將另外產生費用,故該部分費用待朱某后期主張權利時一并處理,本案中朱某無需返還。李某墊付的款項7000元,視為代保險公司墊付,由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返還。
至于X通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因X通公司將快遞業務特許經營給具有快遞行業經營資質的A公司,并約定和A公司在經營中的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故本院對朱某要求X通公司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近年來,電商行業飛速發展,快遞業務量隨之增多。根據郵政法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快遞公司應選擇具有快遞業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承包方,并注意做好雇員的道路安全培訓工作。同時,提醒廣大家長,做好孩子的看護及道路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出現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