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4-06-17 瀏覽次數:2318
原告劉某是海安縣洋蠻河鎮普通農村婦女,年近6旬的她一生勤勞,受到遠近鄰居的夸獎。近年來,她摸準養肉雞是條致富奔小康的捷徑,就建雞舍、接水電、購煤氣大干起來。誰也意想不到的是,一輩子沒上過公堂的她,卻因養雞打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官司。
2003年2月6日,原告劉某購得1000羽肉雞苗雞(每只苗雞 1.70元)。當日,劉某從被告周某處購得部分土霉素粉與其他一些飼料喂食該苗雞。就在劉某每日不知疲倦地忙碌著,期待著辛勞的成果時,不幸卻降臨了。同月13日起,該批苗雞開始陸續死亡。
面對成批苗雞的死亡,劉某驚呆了,頭腦里一片盲然。還算有些見識的她,趕緊向有關部門作了反映。洋蠻河鎮畜牧獸醫站及縣畜牧獸總站對死雞進行剖析、診斷后認為,該批苗雞死亡系因中毒引起。經江蘇省獸藥監察所對被告周某出售給原告劉某的土霉素粉抽樣檢驗,該批土霉素粉中含有喹乙醇。根據《中國獸藥典》2000年版的有關規定,作為原料的土霉素粉中不得含有喹乙醇。被告周某所售的土霉素粉不符合規定,土霉素粉中含有喹乙醇是該批苗雞死亡的直接原因。案發后,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損失范圍及數額成為爭議焦點,原告劉某因此向法院申請對損失進行評估。法院委托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該認證中心根據法院提供的資料對鑒定標的進行了市場調查,結合鑒定標的損失情況,考慮基準日時肉雞苗雞的市場中等飼養成本,采用成本法綜合測算1000羽苗雞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價格為2480元(其中苗雞購置成本為1700元,該批苗雞從購置至死亡期間的飼養成本測算為780元),并出具了價格鑒定結論書。
原告劉某訴稱,2003年2月6日,其通過被告周某介紹購得1000羽肉雞苗雞,并從被告周某處購得部分土霉素粉與其他一些飼料喂養該批苗雞。因土霉素粉中含有喹乙醇導致該批苗雞全部死亡,除損失飼養成本(含購置成本、水、電、煤氣、人工工資等)3000元外,每只肉雞從購進到售出的利潤為5元,1000只肉雞的間接利潤損失為5000元,因而共造成損失8000元,故請求法院判決被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被告周某辯稱,自己只是土霉素的銷售者,本身也是受害人;現原告劉某要求將苗雞長大后銷售的利潤計算為賠償范圍,其認為明顯不當;況且其已賠償原告劉某苗雞直接損失2340元,有證人儲某、張某可作證明,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通知被告周某的證人張某、儲某到庭作證后,原告劉某認為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對銷售的獸藥制品有強制性標準,被告周某作為獸藥經銷商應當執行。被告周某售出的土霉素粉中含有喹乙醇,違反了《中國獸藥典》2000版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視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其對原告劉某的苗雞中毒死亡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原告劉某作為受害人依法可選擇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訴訟,故其選擇銷售者周某作為被告的做法并無不當。賠償損失的范圍應考慮社會正常的交易習慣,原告劉某將苗雞長大后的出售利潤計入損失范圍缺乏依據。被告周某主張對原告劉某的損失進行過賠償,但因其提供的兩位證人的證言相互矛盾,難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從法律角度值得探討的主要有二個問題,一個是缺陷產品損害賠償訴訟主體即被告主體確定問題,另一個是損失的計算范圍問題。
我國法律將產品質量問題分為質量瑕疵和質量缺陷二塊。質量瑕疵是指因產品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標準,它給購買者帶來的損失主要是產品本身的損失,一般適用《合同法》加以調整。質量缺陷是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如不符合該國家或行業標準,即可認定為存在缺陷。缺陷這個概念本身的含義就是包括著“不安全”。不安全有以下一些表現方式,一是產品可能不安全并且無使用價值;二是產品可能不安全,但還能使用;三是危險可能顯而易見,也可能是隱蔽的;四是危險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物質化的。產品缺陷一般表現為設計上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設計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結構設計不合理,材料選擇不當,有關參數計算失誤,安全系數考慮不充分等等。設計上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在危險的根本因素。制造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未達到設計的精度要求,或者不符合設計規范,加工工藝存在問題等,致使產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產品的警示說明、警示標志等產品標識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應當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應當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項,以便預防不安全的因素;或者產品使用了不真實的、不適當的甚至是虛假的說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損害。由此可見,產品缺陷的實質含義,是產品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而產品瑕疵則未上升到危險程度。產品缺陷一旦給消費者或他人造成損害,就會產生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或他人人身傷害或除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又稱產品責任。從本案的情況分析,土霉素粉中含有喹乙醇,違反《中國獸藥典》2000年版規定的國家強制標準,危及消費者除產品外的財產安全,屬產品設計缺陷。由于該產品已造成1000羽苗雞死亡,該損失突破了藥品本身的范圍,其生產者和銷售者理應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瑕疵和產品缺陷在選擇訴訟對象時,也有所不同。產品瑕疵根據合同法進行調整,屬于合同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從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出發,受害人只能選擇產品的銷售者作為訴訟的被告,而不能直接選擇生產者(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同一人的除外)。對于產品缺陷責任的訴訟而言,一般認為受害人處于弱勢地位,法律規定上對受害人予以適當的傾斜,盡量方便受害人對產品責任的訴訟,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根據本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產品損害侵權賠償人,即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受害人可以起訴該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要求生產者賠償;也可以起訴該缺陷產品的銷售者,要求銷售者賠償。這種選擇權利由受害人根據自身的方便和利益決定。因此,本案原告劉某選擇缺陷藥品的銷售者周某作為被告并無不當。
財產損失,是因產品缺陷致使侵害人侵犯了受害人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的實際損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損失。一般來說,賠償財產損失應包括財產的實際損失(直接損失),如修理、重作、更換被損失財產的合理費用。此外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可得經濟利益的損失,即因產品缺陷,致使受害人遭受財產的直接損失之外,還遭受的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侵害人在合理范圍內也應當予以賠償。如缺陷電視漏電引起火災,燒毀房屋,不但受害人的房屋損失要賠償,如該房系營業用房還應賠償不能營業而少賺取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產品質量法對間接損失應當賠償這一點的規定都是相同的,但對間接損失的范圍卻沒能作出明確的界定。事實上,法學理論界對間接損失的范圍也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但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均認為,間接損失必須是必然的、明顯的且在可預見的較短時間內能產生的損失,同時這一損失應為社會正常的交易習慣所能接受,并在通常情況下是當事人在交易前所能預見的。本案原告劉某提出的賠償請求中,實質是將飼養僅一周左右的苗雞按成雞計算損失,這種計算損失的方法顯然不符合社會正常的交易習慣,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錢軍、盧義林、謝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