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文化的中和之道
作者:鄭鈞木 發布時間:2010-09-08 瀏覽次數:1036
目前我國法官隊伍日益擴大,社會功效日益顯著。作為我國社會文化的組成部分,法官文化的建設也日益發展。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文化,正確引導我國法官文化的發展方向,筆者以為,應當結合我國數千年傳統文化的深厚底蘊與當前中央提出的建設和諧社會的實際,確立以流傳數千年而不朽且仍在發揚光大的“中和之道”作為我國法官文化發展的基石。
“中和之道”是“孔學”之精華。“中”者可謂為“中正、公平”的職業信仰與執業追求;“和”即法官通過自身的執業活動,調和社會矛盾,調節利益紛爭,追求中正與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法官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官以其法律專業知識與技能,通過行使審判權來保障法制社會的良性發展。雖然法官的職業要求其職業技能和道德操守要高于一般人,且在辦案中也要付出常人難以想象的艱辛,并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其言行,但其收入卻不富足,又要耐得住寂寞。對此,法官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定位意識,追求公平、正義,實現和諧共存。這便是“中和之道”對法官職業定位的意義。
作為一名法官,由于職業的關系,其與社會的方方面面無可避免地進行接觸、溝通。如何能在日常交往中保持法官職業形象,做到不偏不倚,溫和爾雅、平易近人。筆者以為“中和之道”的指導意義尤為重要。所謂“中庸之道”者,作為儒家學說之精要,指“說文”所解:待人接物不偏不倚的態度。“中和”者,荀子曰“中和即禮義”,即知禮明義。知禮而明義者,其行則正,其言亦善,其意秉然浩蕩也。就是講,以“中和”之道指導自己的行為者,其行為必然中正無偏倚,其言語必然和善溫誠,其思想則磊落坦蕩。可以說,以“中和之道”來指導法官的日常行為規則,則不可能出現“嫌貧愛富、諂媚富貴、唯利是圖甚而助紂為虐”的不正常執業現象,隨之出現的平易和順,各顏悅色者日多,法官的仁人君子之職業風范必為社會各界所崇仰、所稱道。有了“中和之道”作為行為規則的指導,則親良善,遠奸惡的交際距離必將產生;在執業中,勸惡從善,誨錯知改,亦無異于佛家所言的“普渡眾生”之功德。在社會中必將進退有度、和睦良善,在家庭中則尊老愛幼,關愛左右,舉家融和和而得其樂也。
可以說:“中和之道”對法官的社會行為規則的指導意義正如當前所倡導的“八榮八恥”有異曲同工之效。
法官的個體之修為,是決定法官職業行為諸多方面的決定性因素??梢哉f,具有良好個人修為的法官,其事業成功的機率遠高于有水平但缺少修養的同行。正所謂“性格決定命運”。我本人認為,法官應是法治觀念的布道者,法律價值觀的宣教士。法官應當釋法釋疑、解惑于群眾。因此,我反對道家的無為,不欣賞法家的峻嚴,不追求佛家的忍讓,而獨賞儒家的“禮義”。就儒學所推介的“修身、持家、治國平天下”而言,作為一名普通法官,我“修身、持家”則已矣。但獨善其身又何其易也?作為法官,僅知有法尚不足矣。古云:“明禮則無法”。而禮者,首先重視的就是個體自身修為。一個具有良好修為的法官,一個知禮明義的法官,才能具備成為一個優秀法官的基礎。具有良好修為的法官,在對待工作必嚴謹而刻苦;對待當事人必誠信而溫和;對待同事必熱忱而謙遜;對待領導必親切而不親熱,親近而不貼近;對待師長必尊禮崇德;對待妻兒必仁愛和睦;對待利益必取舍有度……。
“中和之道”,言可盡而意無窮也。愿中華法官文化在充滿新時代精神的“中和之道”文化旗幟的指引下生機蓬勃,健康發展,獨樹一幟于世界法官文化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