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銅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令被幫助人承擔幫工人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肯定了劉某在他人陷入困境時伸出援手、提供幫助的行為,明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倡導公民之間友善共處、互相幫助,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情簡介:車主操作失誤,吊車發生側翻

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時,車輛突發故障在路邊拋錨。一籌莫展之際,恰巧看見一輛吊車在附近施工,王某便向吊車車主劉某求助,一向樂于助人的劉某便爽快答應。豈料劉某在操作時忘記放下撐柱,吊車在尚未接觸到王某車輛前翻倒,砸塌了周邊的村民房屋及電線桿。

事后,劉某自行賠付了吊車維修費、電線桿修復費及村民房屋損失費等共計5萬元。劉某認為,自己是因為幫助王某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屬于義務幫工,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多次協商未果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給付其墊付的維修費5萬元。

法院判決:被幫助人應適當補償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劉某在幫助操作吊車時發生意外,導致車輛及周圍財物損毀,應對翻車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雖然吊車翻車時,尚未接觸到被告車輛,但劉某調轉車輛是為了幫助王某,這種出于“好意”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系現代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道德風尚和傳統美德。根據民事審判中的公平原則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考慮到劉某的實際損失,銅山法院酌定被幫助人王某補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王某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讓“樂于助人”者不再心寒

“見義勇為”“幫助他人”一直以來應該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人人都值得稱贊的善意之舉。但學生扶摔倒老太太被訛詐、小伙下水救人反被誣告等諸多事件發生,讓不少“救人者”“助人者”心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想法蔓延,令人唏噓。

該出手時,法律及時“出手”了。據本案主審法官王會收介紹,《民法典》對“見義勇為”有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也明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利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權利、義務協調統一的法治思維,還強調民事主體之間要團結協作、友善和睦、寬容禮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雖然義務幫工導致財產損害賠償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幫工人的幫工活動因被幫工人要求而發生,因幫工活動導致財產損害的,也應遵循公平原則,比照無償幫工人身損害賠償規定,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