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反映調解結案民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原因、存在問題以及解決問題對策
作者:仇志堅 發布時間:2010-09-06 瀏覽次數:884
當前,民商事案件通過調解結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但是由于當事人未按期履行協議致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帶來了執行工作壓力,訴訟高調解率下的低自動履行率現象應予重視,并加以解決。金湖法院對2009年至2010年6月期間的民商案件調解結案進入執行程序情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剖析其成因、存在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調解結案進入執行概況 金湖法院2009年度民商案件調解結案共2267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有611件,占總數26.95%,執結469件,執結率為76.75%,其中和解履行完畢76件、自動履行318件、強制執行25件、其他方式結案15件、依民訴法終結35件、可恢復性終結142件。 2010年上半年民商案件調解結案共1314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有233件,占總數17.73%,執結196件,執結率為84.12%,其中和解履行完畢37件、自動履行134件、強制執行14件、其他方式結案2件、依民訴法終結9件、可恢復性終結37件。 二、調解結案民商案件進入執行的原因以及存在問題 民商調解結案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分類:一般民間借貸類215件、金融借款合同類203件,侵權損害賠償類106件,農業承包類183件,買賣合同類112件,婚姻家庭“三養”類61件,房地產類34件,其他類型10件。進入執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執結調解案件自動履行、和解高看出,當事人懈怠履行軟抵抗。 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內容持消極履行態度即懈怠履行的有565件,占66.94%(自動履行、和解履行率)。懈怠履行反映出兩方面問題:一是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誠信意識欠缺,表面上調解和解,實際拖延履行。二是法院民事調解后續督促工作沒有到位,民事調解工作不夠深入,保障調解協議履行的措施不力。 2、在法院條線考核調解撤訴率情況下,審判法官片面追求調撤率使得案結事不了、調而不執,當事人惡意逃避履行難以防范。 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書,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有39件,強制執行率為4.62%。另執行終結的有222件,占26.3%,執行終結中當事人撤回申請、無可供執行財產、下落不明和暫時終結的案件占主要比例,特別是暫時終結,待日后發現當事人有財產后再申請執行的案件有179件,在執行終結中占80.63%。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書、亦或調解后下落不明躲避執行、亦或調解后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等,反映出當事人在法院組織調解的開始就在蓄意利用,調解是假,惡意逃避債務是真。3、負有履行義務當事人以調解作為拖延給付、減輕履行義務的手段,缺乏履行義務誠意。 義務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利用法官重視調解工作、債權人急于實現權利的心態,將債權人在債款數額上及履行期限上作出讓步作為同意調解的條件,施壓于承辦案件法官及權利當事人,從而達到借調解少履行債務、不履行債務或者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 4、當事人惡意串通,利用調解達到非法目的。假訴訟調解之名轉移財產所有權,逃避執行;串通設定義務,損害案外人利益;一旦調解書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使執行出現困難。 5、調解書中確定履行制約措施不足,義務人違約履行不花費成本,造成調解書公信力低下。審判法官在案件調解時,缺乏引導當事人加入違約履行懲罰性條款的意識。有的權利人過于相信義務人的虛假承諾,而忽視了訂立確保履行的制約措施,助長了義務人隨意違約履行的風氣。 6、調解協議文字表述不嚴謹,履行條款出現嚴重瑕疵致使執行困難。這方面問題主要有:執行標的物所有權屬不明確,如房屋所有權、企業財產權屬等沒有核實查清,導致在案件執行后因案外人提出異議而無法執行。執行標的額不明確,調解書確定可申請執行的標的金額與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額不一致,部分金額已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履行完畢,而調解書對實際應執行的標的額敘述不明確,導致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就執行標的額產生爭議而無法執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是行為的約定,沒有考慮到案件執行的可能性,如對當事人身份信息的錄入與實際身份信息有出入,造成查找被執行人困難,無法執行。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1、加強法官審判績效考核,將審判人員調解案件進入執行列入考核,促使審判法官加強調解案件的自覺履行跟蹤監督,建立調解案件履行一站負責制。 2、履行調解協議保障措施要到位。要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強化訴前、訴中及委托調解,在調解協議內容上設定必要的懲罰性條款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如金湖法院寶應湖法庭在調解書中設立了履行保證人條款,效果很好。 3、調解不成或者不宜調解的案件應及時作出判決。審判法官在案件調解前,要充分查清當事人調解的誠意和履行能力,能調則調,當判則判。 4、建立審判與執行聯動配套措施,調解法官關注承辦案件的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 主動配合執行法官做好調解案件的督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