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精神與法官辦案
作者: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2-09-26 瀏覽次數:1022
《尚書·堯典》載:“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水在孕育中華文明的同時也因水患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災難。從“天地玄黃,宇宙洪荒”的遠古時代到工業文明的今天,治水始終是歷朝歷代政府的頭等大事。得益于千百來年來的不懈探索,治水精神已融入文化的血液成為國人寶貴的精神財富。
在訴訟呈現出井噴式增長狀態的社會轉型時期,面對洶涌而來的訴訟糾紛,作為裁判者的法官稍有不慎都可能引發上訪、媒體炒作甚至是群體性事件,直接威脅到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故而,辦案如同治水,法官應從治水精神中不斷汲取智慧和營養。
一是重在疏導而非堵截。早在先民時代,共工治水采用“沿河堵截、積土筑壩”法,因洪水較小而短暫成功,鯀同用此法卻九年而未成,唯有大禹疏通河床,開渠鑿道,變堵為疏,終獲成功。實踐證明,治水必須遵循水的運行規律,依靠堵截至多成功一時,而疏導則是長遠之計。
同理,社會糾紛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不僅會加劇當事人間的對立,還會引發群眾對法院、法官的不滿,危及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在激化矛盾的同時衍生出新的矛盾,使得糾紛擴大化、復雜化。
法官作為司法權力的擁有者和執行者,其作為與不作為、依法作為與胡亂作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作為均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法官要通過經驗積累和實踐調查,透過現象看本質,把握案件的前因后果,引導當事人以寬容之精神調和矛盾,徹底解開心結。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提高辦案的速度和效率,使得正義的實現能夠及時、高效、便捷。
二是多方協作匯成合力。治水工程涉及面廣,大江大河的上游、中游與下游之間,沿岸的省份、城市之間必須形成一個統一協調的網絡,而且工程耗費巨大,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必須得到有效配置。
法官處理具體案件時往往需要公安、工商、銀行、稅務等機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而在當前,部分糾紛錯綜復雜,利益盤根錯節,雖以訴訟的形式進入法院,但依靠司法的力量遠不能治標治本,依賴黨委政府從更宏觀的視野協助、分流或者化解往往事半功倍。
故而,在能動司法價值指引下,法官當在堅持主體性和獨立性的同時注重審委會以及人民調解、社會調解等內外部力量的應用,并加大司法創新力度,有效整合資源形成各部門間的長效聯動機制,更要堅持黨委的領導,對矛盾化解中的重點與難點爭取政府的重視、支持和配合,實現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的有效協作和優勢互補。
三是必須具備奉獻精神。治水是關乎國運的大事,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實踐中還可能出現挫折和反復,在忍受物質痛苦的同時也可能遭遇流言蜚語的中傷。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李冰修都江堰受華陽侯等的詆毀,范仲淹因修堤而提出“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的口號……治水利國利民,但治水過程漫長而艱辛,治水者當具奉獻精神以戰勝一切艱難困苦。
法官作為正義的守護者,在職業生涯中往往會遇到來自案件數量增加、權力干擾、信訪等方面的巨大壓力,但法官的回報與付出卻不完全成正比。因此,法官的奉獻之心十分必要,這既是公權力為民屬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矛盾糾紛化解的現實需要。法官必須強化對職業的心理認同,并內化成不斷提升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的強大動力,在糾紛化解的過程和結果中實現人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