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案件的裁判不一原因及對策
作者:張以鈦 發(fā)布時間:2010-09-03 瀏覽次數(shù):1396
一、困惑的裁判現(xiàn)狀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或后果嚴重的行為。但行為人尋釁滋事過程中隨意毆打他人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qū),審判實務中就出現(xiàn)了一罪和數(shù)罪并罰的兩種處理結果。筆者查閱的相關案例如下:
1、按照一罪判處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0輯(2003年第1輯)刊載第225號楊安等人故意傷害案;
(2)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2009)杭蕭刑初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刑終字第386號刑事裁定書裁決王忠仁等人故意傷害案(詳見
上述案例,一、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均認為行為人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其行為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按照數(shù)罪并罰判處的案例:
(1)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均認為行為人隨意毆打多人,情節(jié)惡劣;持械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或死亡,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二、原因分析
刑法對尋釁滋事過程中隨意毆打他人出現(xiàn)重傷或死亡后果的情形,并未進行定性處罰,導致適用法律爭論不斷,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一直未對此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導致理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與個別地區(qū)審判實務存在分歧。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但理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沒有明確尋釁滋事罪中是否包括重傷、死亡結果,但是根據(j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決定了該罪不能包括重傷、死亡后果。因為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故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明顯輕于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在尋釁滋事過程中行為人因隨意毆打他人而導致重傷、死亡后果發(fā)生,其實質(zhì)上僅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隨意毆打”行為,毆打的對象可能是一人或多人,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是毆打行為所致,有違刑法“一行為一評價”的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在定罪時,將行為人的“隨意毆打他人”這一犯罪構成事實,既作為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同時又作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因而對行為人定數(shù)罪予以并罰在理論上講不通,事實上也加重了行為人的刑罰。
因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而導致重傷、死亡后果,在理論上符合法條競合犯的犯罪特征,主要理由如下:
1、行為人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行為人基于對公共秩序的蔑視而隨意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進行侵犯。
2、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shù)個法條,即既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又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3、數(shù)個法條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對人身權利的侵犯是尋釁滋事罪中客觀表現(xiàn)形式之一,也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
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遵循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原則,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不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把尋釁滋事過程中隨意毆打他人出現(xiàn)重傷或死亡后果的情形的案件,如果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定罪處罰,難以在法理方面解釋得通。筆者亦不同意數(shù)罪并罰的觀點。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裁判亂象如果不能及時、徹底解決或糾正,將嚴重影響裁判的公信力和審判的社會效果。
1、建議最高立法機關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定性處罰作出立法解釋,或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以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因為法律是在一定客觀歷史條件下制定的,由于人認識上的有限性,必然帶有時空的局限性:有的可能會有遺漏,有的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顯得與立法原意不符。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和重立的情況下,立法解釋是相對比較迅速和穩(wěn)妥的使法律適應時勢的手段,且立法解釋者往往與立法者是重合的,立法解釋權也是從立法權中派生出來的,因此立法者對其立法即使作出超出立法原意的解釋也無不妥之處。
2、比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關于聚眾斗毆罪之規(guī)定,修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條款,增加一款:“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均系社會公共秩序,主觀上一般都具有逞強爭霸、尋求刺激、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等流氓動機,行為人采用毆打他人的犯罪手段以及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后果亦相似或相同,但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存在失衡現(xiàn)象,因此,重新規(guī)定后罪的加重情節(jié)的量刑標準十分必要。
3、由最高司法機關公布指導性案例,以統(tǒng)一裁判標準和處理結果。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工作,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促進了裁判水平的提高,收到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了實現(xiàn)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權威,更好地發(fā)揮指導性案例在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和指導審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使案例指導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化。對于個別地區(qū)裁判案例與最高司法機關公布的指導性案件如果存在處理結果不一致的情況,應由該地區(qū)的上一級法院按照法律監(jiān)督程序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處理結果明顯不當?shù)模罁?jù)審判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