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對寶應法院2009年受理的離婚案件進行抽樣分析(隨機選取100件),歸納總結當前離婚案件處理中的難點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一)舉證難。因離婚案件當事人關系的特殊性、家庭生活的獨立性、個人內心的復雜性等多種因素的存在, 造成此類案件沒有證據、難以收集證據或證據沖突, 對感情是否破裂、家庭財產狀況、離婚的真正原因、過錯責任認定等問題, 往往很難舉證。

 

(二)對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護難。一是農村婦女仍是婚外戀的主要受害者,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外出打工,因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發生蛻變,導致婚姻出現裂痕,給留守農村的妻子造成身心傷害;二是家庭暴力客觀存在。據抽查統計,近10%的離婚案件審理中,婦女都會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對其有“毆打、辱罵”的言行;三是婦女合法財產權落實難。在小城鎮及農村家庭中,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前大多由男方掌握,這種狀況使男方隱匿、轉移財產較為容易。離婚時因女當事人舉不出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索賠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難題,一是取證難。抽樣統計顯示, 60%的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中稱對方有婚外戀或與他人同居而離婚, 但無過錯一方在明知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卻很難提供此類證據。二是求償情形窄,《婚姻法》第46 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遠遠不夠, 除持續、穩定的同居行為外, 如通奸行為、姘居行為, 斷續的婚外性行為給配偶造成的損害能否求償, 并未規定;三是適用范圍窄, 僅限定了無過錯方的求償權, 但離婚原因是多方面的, 可能雙方均有過錯, 是否適用過錯相抵原則以利于保護弱者未有明確規定。

 

二、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建議基層法院成立專門婚姻家庭法庭。在審判程序設置上可作如下規定:1、審理這類案件須由年齡在三十歲以上已婚法官擔任。2、為了便于做調解工作,合議庭至少有一名女法官,法庭里必須有一名女同志。3、為了增加親和力, 著眼化解糾紛,審理這類案件時可以在圓桌邊開庭, 法官應使用溫和語言、家常談話式的審理方式。4、審理前, 一般先進行調解程序, 到當事人家中、單位、社區了解情況, 并分別談心交流, 必要時邀請婦聯干部、工會干部、婚姻家庭專家參與調解,實行有限制的強制調解程序。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1、將當事人舉證、指導當事人舉證、充分行使釋明權、法院依職權調查充分結合起來, 針對當事人無證據的、有證據線索的、有證據而不認為是證據的分情況處理, 詳細釋明應舉證項目, 主動詢問相關事實, 窮盡證據線索, 及時調查收集。2、強化對財產問題的職權干預, 不簡單依證據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特別對隱瞞財產、轉移財產、一方猜測但又無證據證實的加大調查力度。3、強化對子女撫養權的干預。在該問題上不僅要看經濟情況, 更要重視情感歸屬、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4、強化對感情是否破裂的干預。查明是否確實感情破裂, 對因一時激憤而提起的離婚案件著重做調解息訴工作, 如調解不成著重判不離。5、對過錯賠償中偷拍、偷錄等證據, 只要不存在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禁止性規定的, 應予采信; 對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等證據, 只要查明出處, 查明不是仿造, 應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