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反映金融借款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10-09-03 瀏覽次數:786
近年來,無錫崇安法院在審理大量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發現部分借款中存在騙貸及違規問題,該問題如不及時糾正,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安全,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主要表現形式
1、以房屋為抵押物的消費貸款中,貸款中介機構中介貸款,收取借款人高額中介費用。該類案件中,借款人急于用錢,如果自己到銀行申請貸款,時間較長,甚至有可能貸不到,如果通過貸款中介公司,可以快速辦妥貸款手續。據借款人反映,只要其在中介機構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卡申請表上簽好字,并將身份證、房產證等證件交給中介機構,幾天之后,貸款手續就可以辦好,銀行將貸款劃入還款卡,中介機構將錢從卡中取出,扣除中介手續費后再連同還款卡一起交給借款人。也即借款人不用和銀行接觸,就可以辦妥貸款。有時還會發生借款金額高出借款人要求的金額,多出的金額由中介機構支配并通過還款卡還款,該款還清后再將還款卡交給借款人由其還剩余款項。而中介公司從不與借款人簽訂任何協議或留有書面憑證。該種中介貸款方式,不能保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簽字的真實性,甚至有借款人通過中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證和房產證進行騙貸,增大了銀行信貸風險。
2、以房屋為抵押物的消費貸款中,夫妻雙方作為借款人,夫或妻一方本人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而是由某人假冒夫或妻一方與銀行信貸員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夫妻一方為了某種目的,不想讓另一方知道用房屋進行抵押貸款,或者一方不同意房屋抵押貸款,而另一方又要進行抵押貸款,于是采用他人假冒夫妻一方和借款人一起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由于銀行信貸員疏于審查,未能發現,造成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簽字不是夫或妻一方所簽。該類案件中訴訟中,極易引起矛盾激化,而且由于抵押合同另一方未簽字,銀行也無法行使抵押權,從而增大信貸風險。另外,該類案件發生后,銀行從考核方面考慮,也不愿意通過刑事救濟途徑解決,因為銀行一旦報案,上級行將作為貸款事故追究銀行負責人的責任。
3、借款人將父母房屋通過虛假買賣協議過戶至自己名下后,以該房屋抵押貸款。該類案件屬個別案例,這種情況銀行不存在過錯,防不勝防。借款人采取該種方式貸款是不計后果的,通常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如為解決違法犯罪的資金來源。
二、對策建議
1、建議銀行規范貸款審批程序,嚴格落實面簽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對于通過第三方中介的貸款,如果銀行不進行面簽,將會給中介方、借款人可趁之機,有可能產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非借款人簽字,銀行的信貸風險將處理不可控狀態。如果出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非借款人所簽的情形,銀行在追討該筆貸款將處于十分被動局面,即使借款人承認借款,因抵押合同非借款人簽字,銀行也無法行使抵押權,其利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另外,銀行的考核制度不盡合理,該制度直接導致了銀行在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后不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采取消極應對方式。一方面放縱的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用銀行利益的維護,加大信貸風險。銀行應完善考核制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應采取積極的方式面對,考核責任應落實到直接經辦人或部門管理人,只有這樣才能激發銀行通過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積極性。
2、加大懲治力度,對于訴訟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交公關機關處理。案件審理中,凡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應注意固定犯罪證據,并主動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及時將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好打擊經濟犯罪的工作。通過法院、公安機關的有力協作,形成打擊合力,有效遏制金融領域內的違法犯罪活動,促進金融秩序的良性發展。
3、將借款人、中介機構的違法事實列入征信系統,銀行在以后不再與該中介機構合作,也不再向該借款人發放貸款,使其在經濟、消費等多方面受到限制和制約,增加其違法成本,使不敢也不愿采用違法的方式取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