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保全應注意的問題
作者:龐玉石 謝龍 發布時間:2010-09-03 瀏覽次數:1008
財產保全既能為裁判的順利執行提供保證,也能為法官開展訴訟調解工作提供有利的條件,有利于“案結事了”。財產保全方式有多種,其中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保全最為常見,但是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根據實踐,筆者認為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保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財產保全前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慎重采取依職權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啟動包括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兩種形式。由于民事訴訟遵循自愿原則,且財產保全措施具有強制性,所以人民法院應盡可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慎重依照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這樣既能保障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能避免因保全錯誤而發生國家賠償。
2、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為了防止申請人敗訴后無力賠償對方的損失,應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嚴格審查,必要時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采取凍結、查封措施。筆者已數次遇到當事人提供虛假擔保的案例。如有的當事人提供其本人的財產權屬證書作為擔保的財產,而實際上這些財產已轉讓或已抵押,有的當事人冒用第三人的名義提供保證擔保等等。如果不對財產擔保嚴格審查,就會為案件的后續審理埋下隱患。
3、熟練掌握訴訟保全相關法律文件。
首先,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熟練掌握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文件。只有熟練掌握上述規定才能正確、充分行使權力,在與一些金融機構的無理要求進行交涉時,才能有理有據。如有的金融機構以內部管理制度為由,要求法院執行人員找金融機構負責人簽字,對于類似的違規要求,執行人員完全可以依有關規定予以拒絕。
其次,要事先確定將凍結款項的性質,對一些特殊款項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當然,如有關企業利用上述賬戶用以規避債務的除外。
4、要掌握一定的會計知識。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掌握一定的會計常識,以便在金融機構查閱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時,看得懂,有能力鑒別金融機構是否如實、全面提供資料,以便針對性抄錄、復制。
5、充分挖掘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線索。為了能取得理想的保全效果,法院可要求申請人盡可能的提供被申請人的帳戶信息,在申請人無法提供或提供較少時,法官可依職權到人民銀行查詢(各地規定不一,有的地方被申請人的全部銀行賬戶均在人民銀行備案,有的地方只對基本存款帳戶備案,有的地方均無備案)。還可以到工商部門尋找線索,在驗資登記及年檢報告當中一般會有賬戶信息,還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年檢時的提交的申請報告。因為企業在年檢前應請審計部門對其包括流動資金在內的資產情況進行審計,而流動資金數額是依據是開戶賬戶的交易對帳單做出的,找到銀行對帳單便可得知企業的賬戶信息。
二、財產保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實踐中,很多案件的債權人都是探聽到債務人銀行賬戶上有存款時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故在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后,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及時裁定、及時執行。在實踐中,曾出現申請人對人民法院未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而提出國家賠償的情況。
2、僅向直接經辦人員提供保全手續。執行人員在保全時,應先向柜臺詢問具體負責的人員是否在崗,在確認經辦人后,再提供有關保全手續,防止中間經手人員向被申請人通風報信,影響保全效果。
3、切實提高保全的效率。如被申請人在多家銀行開戶,要根據情況仔細分析其在哪個金融機構存款的可能性較大。一般為基本存款帳戶或被申請人最近仍使用的帳戶,但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在查詢時間的安排上,最好能在短時間內將被申請人在多個有開戶的銀行查詢完畢,以免部分金融機構通知被執行人,被申請人將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轉移。
4、密切關注經辦人的舉動。對于經辦人拿到協助通知后,中途不明原因出去時,要當即向其釋明不準通知被執行人,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經辦人查詢時,法院執行人員應察其言、觀其色,時刻關注其舉動,防止經辦人作弊或者通風報信。執行人員若只是在一旁坐等金融機構提供結果,會造成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從容作弊。
5、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實踐中,金融機構在向被申請人通風報信后,往往通過拖延的辦法為被申請人轉款提供方便。所以法院執行人員應不時督促,必要時在查詢通知上注明提交查詢通知的具體時間,不給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如果金融機構經辦人一開始就很消極,查詢時間較長,表情緊張,且查詢結果是被執行人存款數額很少時,可以要求經辦人提供被申請人當天往來帳目明細,如發現有大額款項異常轉移(如在查詢賬戶的同時),可以要求經辦人提供有關轉賬憑證。如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6、執行人員間密切配合。首先,在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時,應仔細填寫有關法律文書,并交叉校對。因為如果金融機構消極配合時,執行人員注意力過度集中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涉過程中,填寫協助凍結通知書容易出現差錯,所以相關法律文書可由另一執行人員復查后再送達金融機構。其次,在分工上,建議一個執行人員觀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的查詢工作,另一人觀察其他工作人員的舉動是否存在異常,對匆忙趕到金融機構辦理銀行票據業務的人員也應加以關注,以便隨時采取措施。
三、財產保全后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被申請人對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抵觸情緒,如未及時通知其保全情況,有的被申請人會借機申訴上訪,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