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結合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的實踐,深入開展調研工作,提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中存在著組織、人員、協議三個方面的問題急待解決。

 

一是人民調解組織存在的問題。權威性不足。隨著農村社會結構變遷,村民對基層調解組織的依賴性降低,同時,由于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基層組織調解工作的權威性更顯不足。保障性不足。基層調解組織的運作普遍缺乏辦公經費和考核經費支撐,硬件建設沒有按照要求配備,無法滿足調解工作需要。激勵性不足。對于調解人員沒有激勵機制,導致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時,積極性不高,工作職責弱化。

 

二是人民調解協議存在的問題。主體羅列不全。基層組織調解的糾紛主要以繼承、分家析產、相鄰關系、贍養撫養等為主,此類糾紛一般主體較多,基層組織在調解的過程中往往只通知積極主張權利者,較易遺漏未積極參與調解的權利人或者義務人。事實查證不全。在開展調解工作時,一般僅僅關注主要矛盾,而對案件相關事實關注不夠,以致在調解協議中部分事項未納入其中,遺留糾紛隱患。內容表述不全。如在涉及金錢給付的協議中,對付款起止時限、利息計算標準等問題表述不準確,內容存在瑕疵直接影響履行效果,甚至在履行過程中引發新的糾紛。

 

三是人民調解人員存在的問題。業務水平參次不齊。基層人民調解員通常以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為核心,相對文化程度較高,但法律專業畢業和有相關法律工作經驗的較少,社區、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則以各村書記、村長、社區工作人員為主體,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比較缺乏。專職人員嚴重缺失。部分鄉鎮的調解員身兼數職,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主要用于本職工作的處理,往往顧此失彼,調解效率不高,效果也不理想,有的地方由于人員不夠到位,甚至出現了個別“掛名專職調解員”的現象。調解公信面臨挑戰。部分基層司法所人員既居中調解,又參與代理案件,擔任糾紛一方代理人,從中受益,容易使群眾對基層組織調解工作的公信力產生懷疑,無形中將矛盾進一步激化。

 

鑒于上述問題,相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機制建設方面。完善宣傳機制。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在調處社會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和優勢,提高其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使各級黨政機關都能自覺地運用這一機制,使廣大群眾都有遇到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找人民調解組織的思想意識。完善保障機制。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支持,力爭把人民調解經費列為專項預算,確保人員和業務經費支出,用于設置辦公場所或對調解工作進行獎勵,切實解決制約人民調解事業發展的瓶頸工程。完善激勵機制。實行目標考核,與履職評定掛鉤,對調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予以重賞,對調解工作不力的建議調離。

 

二是規范建設方面。協助擬定范本。根據常見糾紛類型,協助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擬定調解筆錄模板和調解協議范本,協助調解人員把握各類糾紛可能涉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調查的事實要點,規范調解協議的撰寫,確保達成的調解協議條款齊備、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邀請旁聽調解。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請求履行、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邀請具體參與調解的工作人員旁聽案件審理。通報裁判結果。對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裁判,及時通報相關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便于其查找原因,改進工作。

 

三是隊伍建設方面。規范選任方式。首先由轄區內各鎮和司法所綜合考慮相關人員工作能力予以推薦,再對擬選任人民調解員開展任前培訓和考試制度,推廣持證上崗制度,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創新培訓方式。由包片法官擔任轄區人民調解員指導員,并圍繞多發糾紛類型,結合典型案例講解所涉法律規范,幫助人民調解員更規范有效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教育方式。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人民法院為輔,對人民調解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廉潔自律意識,強化公平正義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