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能否打行政官司?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日前,法院最終運用“刑事訴訟優先”這一原則,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003年1月31日14時10分,丁某駕駛貨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在途中,與相對方徐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后又與騎自行車的陶某、王某相碰,造成徐某、陶某、王某三人受傷,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四車損壞。淮安市淮陰區交警大隊接警后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勘察、調查和處理,于2003年2月7日作出(2003)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丁某雨天駕駛機動車思想疏忽,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條例》第7條后款之規定,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王某、陶某無責任。2003年4月28日,淮陰區人民法院對丁某作出刑事判決,以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判決已經生效執行。
  2004年4月2日,丁某駕駛的貨車的實際車主李某、楊某夫妻以交警大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有誤,徐某系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要求法院撤銷該責任認定書,讓交警大隊重新作出責任認定并賠償其各項損失15萬元;另外,還請求第三人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責任認定書,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作出的,是為進一步查清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實而作出的責任認定,已成為公安機關刑事偵查行為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對涉嫌交通肇犯罪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必須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進行審理,而這一審查的重點就是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不能將進入刑事程序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本案中,責任認定書已經被生效的刑事判決所認定,并且是作為判決確認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關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優先原則”,對該責任認定在行政訴訟中再予以審查并作出判決沒有法律依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李某、楊某的起訴。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其進行審查,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至今尚無定論。但這個案件有其特殊性,即涉及到刑事訴訟,責任認定書作為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重要證據。法院沒有回避當前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審查的爭議,而是根據“刑事訴訟優先”這一原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這樣的處理結果不管是否妥當,都將會給責任認定是否可訴帶來更多有益的思考。
文章出處: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 松、常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