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長法院刑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黃成泉、昌成扣詐騙住房公積金案,一審判處黃成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昌成扣有期徒四年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詐騙目標,頻頻冒領他人住房公積金,這一案件在省內是首例,在全國也屬罕見。
  黃成泉原系市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煉油車間工人,其鄰居昌成扣則下崗在家,兩人生活清貧卻又嗜賭成性。為了籌集賭資,兩人動起來冒領他人住房公積金的歪念頭。在2003年6月至11月短短5個月時間內,兩人先后8次伙同他人以偽造的黃成泉同事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從焦化公司會計處騙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以此為憑從被害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上提取現金達5萬余元。庭審中,兩被告人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法庭認為,被告人黃成泉、昌成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詐騙案,但犯罪分子居然把黑手伸向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作案手法讓人瞠目結舌,也反映出公積金管理上的一些疏漏。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職工購房或裝修時可予支取。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所在單位應當在進行實質性審查后才能出具提取憑證,其審查的內容包括是否是本單位職工,是否符合提款的條件,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等。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能屢屢得逞,就在于該單位財務部門僅僅進行形式要件審查,而未進行實質審查,讓犯罪分子鉆了空子。而部分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及時更改公積金帳戶初始密碼,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公積金的管理是一項社會性的管理工作,需要個人、單位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相互配合、共同管理。作為單位,應當嚴格管理公積金,在職工向財務部門申請前應預設部門審批制,嚴格把關。作為職工,也要加強對公積金知識的了解,提高安全意識,及時更改初始密碼,讓犯罪分子無隙可鉆。
文章出處: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