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反映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突出應引起高度重視
作者:李萬勇 發(fā)布時間:2010-08-30 瀏覽次數:954
近年來,蘇州相城法院審理的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此類案件犯罪人員往往人數多、年紀輕,且大部分不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監(jiān)獄改造又易發(fā)生“交叉感染”,再犯率高,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一、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現(xiàn)狀
(一)總體情況。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相城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823件,涉及被告人1232人,其中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為419件,涉及被告人701人,分別占刑事案件總數和被告人總數的50.91%和56.90%。
(二)主要特點。1、以侵財型犯罪為主。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中,侵財型犯罪案件如盜竊、搶劫、敲詐勒索等共計329件,占總數的78.52%,其中又以盜竊最為常見,達到215件。2、共同犯罪特征明顯。在419件案件中,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251件,占總數的59.90%,共同犯罪特征明顯。3、犯罪年齡低齡化。在701名新生代農民工罪犯中,犯罪時年齡不滿25周歲的共計506人,占總人數的72.18%,其中包括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59人,占總人數的8.42%,犯罪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4、已成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體。在審結的34起強奸案中,犯罪分子為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有28件。此外在強制猥褻婦女、強迫賣淫等犯罪案件中,新生代農民工也占有相當比例,已成為涉性案件的犯罪主體。5、大多數無固定收入來源。在701名新生代農民工罪犯中,犯罪時處于無業(yè)、待業(yè)或打臨時工狀態(tài)的有567人,占人數的80.88%。6、暴力傾向凸顯。在審結的85起搶劫案件中,有81件是新生代農民工所為,比重達到驚人的地步。而在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暴力型案件中,新生代農民工被告人也占有較大比重。暴力化傾向嚴重已成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重要特點。7、慣犯、累犯占有相當比例。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分子中為慣犯或累犯的共計98人,占總數的13.89%。雖然這部分人相對數量不是很多,但由于他們往往很難徹底改造,社會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險性都很高。
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原因
(一)自身原因。1、整體素質不高。新生代農民工被告人中達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71人,僅占總人數的11.98%,反映出新生代農民工整體素質偏低的狀況。2、法制意識淡薄。新生代農民工多成長于環(huán)境封閉、法制落后的農村地區(qū),接受的教育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幾乎是空白,因此法制意識十分淡薄。3、過于注重享樂。新生代農民工消費觀念開放,喜歡追求時尚,注重享樂,但由于收入低,常入不敷出,經濟上陷入困境,這也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多為侵財型犯罪的原因。4、易受不良風氣影響。很多新生代農民工在未成年時即進入城市,因為年齡小,接觸社會不良風氣后,往往因無知而效仿,并交叉感染,最終導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社會層面原因。1、戶籍制度限制?,F(xiàn)行戶籍制度一般將農民工排斥在城市體系之外,使得生存條件惡劣的農民工無法享受到相應的生活保障和社會福利,又常常承受各種白眼和歧視,造成他們對城市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產生一種過客心理,表現(xiàn)在行為上偏重私利、忽視是非、不計手段等,從而導致一系列犯罪問題。2、社會救濟不足。農民工權利受侵害時得到的救濟不及時、不充足,也是造成農民工走向犯罪的重要誘因。
三、預防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改革現(xiàn)行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逐步放寬對農民工獲得城市戶口的限制,優(yōu)先對有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農民工開放城市戶口,不斷增強農民工對城市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是解決農民工犯罪問題的最根本途徑。
(二)完善社會保障措施。政府要不斷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努力解決農民工繼續(xù)教育、子女就學、醫(yī)療、住房等主要問題,使暫時不能獲得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得到更多的幫助,促進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和發(fā)展。
(三)加強法律道德教育。要大力開展針對農民工的普法教育活動,著力培養(yǎng)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對經濟困難的涉訴農民工要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要以農民工技能培訓學校為平臺,開設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課程,幫助農民工樹立與現(xiàn)代文明社會相適應的道德觀和價值觀,提升他們的道德修養(yǎng)和價值追求。
(四)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犯罪的新生代農民工,司法機關要正確把握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或是慣犯、累犯的,要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據其悔罪表現(xiàn)和再犯可能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在監(jiān)的新生代農民工罪犯應充分運用社會幫教力量,鼓勵他們積極接受改造,并盡量讓他們在服刑期間學到一技之長,使其出獄后能自食其力而順利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