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然而,近幾年,因不贍養老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在農村卻呈上升趨勢。2009年漣水縣高溝法庭共審結贍養案件8件,其中1-5月份審結贍養案件3件,而20101-5月份審結贍養案件11件。同比上升366%

 

一、訴訟起因分類

 

1、醫療類,由于我國目前醫療體系的不完善,農村老年人往往不能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子女不愿意支付父母的醫療費用而引起的贍養糾紛不在少數。

 

2、生活類,社會生活成本的增加,導致贍養老人的生活成本加大,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子女往往是無力贍養老人。

 

3、承包地類,農民以土地為本,特別是隨著近年來,土地價值的上升,對于父母承包土地分配問題,而引起的贍養案件時有發生。

 

4、房屋居住類,老人的房屋往往有一方子女居住,從而導致其他為居住子女,不愿意支付父母的贍養費用,從而導致糾紛發生。

 

5、人際關系類,(1)父母和子女或者媳婦發生口角,因為一時的氣憤而提起贍養糾紛,其目的往往是為了出氣。(2)子女之間因為家庭財產的矛盾,一方子女主動代替父母提起贍養訴訟,該類訴訟中父母往往不同意訴訟。

 

二、引起此類糾紛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贍養人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較差,無視家庭美德。由于老人大多無固定收入,因此,他們認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療都需要經濟上的花費,把老人當作家庭負擔,漠視對老人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有的甚至將是否能得到財產利益作為贍養父母的前提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是多子女現象引發贍養糾紛。贍養糾紛案件大多發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獨生子或子女較少的家庭,則較少出現贍養糾紛。其原因在于家中兄弟姐妹較多,之間相互存在依賴、推脫的思想,都怕吃虧,而社會的發展改變了過去由長子長女決定家中主要事務的狀況,導致兒女中沒有組織者出面解決糾紛,為父母分擔憂愁。

四是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等保障,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仍然沉浸在“積谷防饑,養子防老”的舊觀念中,年輕時對社會養老保險不感興趣、未投入,從而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

 

三、家庭感情基礎較差,父母子女,特別是婆媳之間,因各自所生長的時代和條件不同,對家庭的看法差異較大,不容易溝通,做不到和睦共處。

 

四、贍養人以財產分割不公平為由而不履行贍養義務。一些老人在子女成家后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子女讓其獨立生活,因分家時經濟、財產狀況和父母的觀念差異等原因,在財產分割時有不平均和偏向某一子女的問題。有的子女認為自己在分家析產時分得的少,對家庭其他成員有怨氣,在父母年老需贍養時,以家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五是受舊封建思想的影響,老人只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不要求女兒盡贍養義務。父母認為“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供養老人是兒子的事,原告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員之間關系不睦。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矛盾,導致關系惡化,當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便相互推諉,推卸責任。

 

三、如何有效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2、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于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于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于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后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后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妥善處理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基層法院對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給予司法救助。在條件成熟時,可組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庭、巡回法庭。

 

5、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糾紛及時得到解決。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將轄區內各村人民調解員、老齡委有效組織起來,定期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建立糾紛預警、個案共調制度。全力打造防范網絡,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和處理贍養糾紛,幫助老年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廣泛開展法律知識宣傳,切實提高農村贍養意識,也讓老年人明白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作用,將贍養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基層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和老齡委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基層民調組織應立足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對于有些贍養糾紛不用進入審判程序,只要及時、恰當地調解,當事人很容易達成訴外和解的案件。在調解中,法庭干警著重做好法律釋明,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其法律義務,認識到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嚴重法律后果;人民調解員重點講明村里的態度,讓當事人意識到養不好老人對鄰里關系、對親朋好友的不利影響;老齡委員則圍繞親情做文章,因勢利導,促進心理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