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念學:解析"曹沖稱象"探究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策略
作者:馮念學 發布時間:2010-08-30 瀏覽次數:920
近年來,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日漸顯露,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呈現出增多、加劇的趨勢。作為人民法官,在當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實踐活動中,如何作為才能深入推進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實現案結事了?從“曹沖稱象”的故事中可以尋找到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的方法和途徑,現就此探究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策略。
一、曹沖稱象的故事
《三國志·魏書》中記載:曹沖長到五六歲的時候,便有成人之智,甚至更超出成人之上。當時,吳國孫權曾送給曹操一頭大象。大象體態雄健,力大驚人,于是便引起了曹操的好奇之心,他想知道大象到底有多重,但當時沒有合適的量具,曹操便問群臣是否有什么稱量的辦法,群臣目瞪口呆,都沒有什么妙計。這時,在旁邊觀看的曹操的兒子曹沖不慌不忙地說:“把大象牽到船上,在船幫吃水的地方做個記號;然后把大象牽走,再往船上裝石頭,直到船幫做記號的地方剛好浸入水中;最后再稱出所有石頭的重量,不就等于大象的重量了嗎?”曹操聽了很高興,用了曹沖的方法,果然,大象的重量很快就稱出來了。
二、曹沖稱象所包含的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的策略及應用
法官在矛盾糾紛化解中常為遇到一些棘手的難題,不知從何處入手化解而苦惱,普遍比較缺乏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與策略。“曹沖稱象”以“船”為媒介,將“象”分解成可稱的石頭,使問題迎刃而解,這對法官啟迪思維,掌握化解矛盾糾紛技巧的作用是顯見的。
1、替換策略。在沒有現代的衡器情況下而要稱量幾噸重的大象是令人為難的,聰明的曹沖以“石頭”替換“大象”, 從而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俗話說,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不養兒不知父母恩。這就是說,只有在一個人扮演了某種角色以后,才能真正體驗到作為該種角色的認識與情感。法官在進行矛盾糾紛化解,轉變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時,應將當事人之間在現實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將位置替換,使當事人處在對方的角色地位來認識問題,叫做角色替換。“替”就是替代,“換”則是更換,替換能使復雜的矛盾糾紛變得簡單。替換策略的應用,先要在矛盾糾紛中尋找可以進行替換的依據。例如,在調解贍養糾紛時,采用將子女替換成父母或父母替換成子女,通過角色替換,轉變不盡孝道的當事人的認識。在調解婆媳糾紛時,采用婆母與媳婦的角色替換,使各人站在對方的角色地位想問題,進行情感溝通,就比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認同,使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而實現將復雜問題轉化為簡單問題的意圖。
2、移位策略。將大象用秤稱,首先沒有那么大的秤,再者要讓它上鉤也不件易事。于是,曹沖將岸上的大象轉移至船上,向解決問題的目標邁出了第一步。在矛盾糾紛化解中,法官有意識地移開要涉及的問題和核心問題,先選擇一個易于向中心話題過渡、但看上去貌似與中心話題毫無聯系的話題,循序漸進地向所要涉及的中心話題上引導,一旦時機成熟,在過渡到中心議題上來,從而使問題得以解決。
3、簡化策略。若是將大象與一大塊相等重量作比較,只是把活物替換成沒有生命的物體,也是稱不來的。將大象的重量簡化成若干個石頭的重量,這就是簡化。在矛盾糾紛化解中,對于一起涉及幾個問題或多方人員的案件,法官可以采用簡化的策略,一是化繁為簡,去掉一些無關的因素或多余信息,減少解決問題時的干擾。二是化大為小,把大問題化解為幾個小問題,使要化解的問題更加清晰,然后采取各個擊破,先化解簡單的,后化解復雜的方法,最終達到整體化解。
4、參照策略。在古書上,還有一則在船刻記號的故事,名叫“刻舟求劍”,同是在船上做記號,可結果與“曹沖稱象”大相徑庭,一個劍不可得,鬧了個笑話;一個求得象重,而有“神童”美譽,主要在于參照的不同。對于同一個物體,選用的參照物不同,其運動情況的描述也就不一樣。如果參照物選擇得當,將有利于問題的解答,簡化化解矛盾的過程。在進行矛盾糾紛化解時,要改變當事人的某些錯誤認識,有時為其提供一定的參照物,采用參照對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較好的效果。比如在調解贍養糾紛時,選擇那些倫理道德高尚、贍養父母好的典型事例,與不盡贍養義務的當事人進行對比,教育當事人;或者是講述其父母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撫養子女,與不盡孝道的當事人的錯誤行為相對比,教育當事人。還可以列舉新聞媒體或人民法院公告上公布的一些類似案例,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選擇,往往都能收到較好的效果。
三、“曹沖稱象”給我們的啟示
1、理清思路。曹沖認為,“把大象牽到船上,在船幫吃水的地方做個記號;然后把大象牽走,再往船上裝石頭,直到船幫做記號的地方剛好浸入水中;最后再稱出所有石頭的重量,不就等于大象的重量了嗎。”正是有了這樣清晰的思路,所以才能想出這么一個簡便易行的“稱象”方法,完成了很多大人都無法完成的事情。在涉訴矛盾糾紛化解中,糾紛形成的原因很多,法官既要理清群眾之間不同類型的復雜的法律關系,還要細致入微的了解他們之間思想、情緒、性格乃至和周圍的關系;既要明確指出他們因法律行為產生結果應負的責任,還要循循善誘化解他們之間因糾紛產生的隔閡、對立的心理,善于做好群眾工作。這就要求法官在矛盾糾紛化解時要理清思路,及時掌握當事人的心理變化,靈活運用各種說服的技巧和方法,要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識,引導當事人對所要求的要素進行分析,從中篩選提煉有用的辦法,確定簡便、實用的策略為佳。比如我們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多使用“親情感化法”,處理贍養撫養案件多使用“道德引導法”,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多使用“矛盾根源分析法”,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多使用“調解與判決后果利弊對比法”,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多使用“法律法規灌輸法”等,處理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肇事等類型的案件多使用“換位思考法”,盡力做到案件“案結事了”。
2、借用外力。“曹沖稱象”并非一已之功,用具也不少,全靠一人是無法完成的。有些矛盾糾紛,當事人不容易接受別人意見,對法官的調解聽不進去。遇到這種情況就要找和當事人關系好的又能和當事人說進話的同學或親友幫忙做工作,把需要解決的事請他們協同化解,讓他們去說服當事人,最終達到問題的解決。一些對化解工作能夠起到重要作用的“關系人”,不妨讓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糾紛化解,取得他們的配合,為我所用,往往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博學多才。曹沖之所以想到“以舟稱象”,是因為他“長到五六歲的時候,便有成人之智,甚至更超出成人之上。”這足以說明曹沖是一個善于觀察和學習,知識豐富且擁有超凡智慧和敏銳辨識力的孩子,知道船在水里下沉的程度與重量有關系。而今我們法官面對案情錯綜復雜的案件,也要具有“以舟稱象”之能,尋找矛盾糾紛化解“突破口”,巧解“官司結”,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絕處逢生”。這就告訴我們:法官在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要有真才實學。不然,縱有一腔服務熱情,也難以取得實效,民情民意也無法落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審判領域的不斷擴大,要求法官“博學多才”,不單著眼于傳授法律知識和技能,還廣泛涉獵哲學、經濟管理及自然科學、信息科技、互聯網技術等,使其在成為法律專家的同時,兼通各類相關知識,而運用這些綜合知識,可以加速對案件的理解和處理,切實提高審判效能和權威。有了“十八般武藝”,無論在立案前、審判中,還是在執行中,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才能運用自如,準確無誤,藥到病除。
4、創新思維。在沒有現代的衡器和浮力原理可運用情況下而要稱量幾噸重的大象是令人為難的,而曹沖創新思維提出了“以舟稱象”是切實可行。可見,曹沖稱象故事體現了其創新思維的過人智慧。現階段,國家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由于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社會各方利益的再分配,導致社會矛盾凸顯,社會關系極不穩定。以致好多案件,從法律角度來說可謂到了完美無缺,但是得不到社會公眾的認可,也就是所謂的合法不合情,這樣需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依照法律精神去創新思維工作。就目前來看,涉訴矛盾糾紛化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審判代替服務,就案辦案,機械辦案,依據法律條文,恪守傳統審判方式,盡管也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就法官的思想和行為來看,處于消極被動服務狀態;另一種是以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為中心做好訴前訴后的延伸服務,不僅積極幫助當事人之間化解矛盾糾紛,而且結合辦案,向當事人以案講法,采取各種調解方式,來化解當事人之間矛盾糾紛,力求做到“案結事了”。這既是一種建立在積極主動狀態基礎上的能動司法,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審判工作的呼喚。
愿“曹沖稱象”的創新精神在我們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不斷發揚光大,譜寫出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