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和規范無錫地區有關毒品案件的級別管轄范圍,依法正確運用刑罰武器嚴厲懲處毒品犯罪分子,加強對禁毒專項審判工作的指導,保持刑罰對涉毒違法犯罪人員的威懾力,日前無錫中院下發通知就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這兩類多發性毒品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出統一規定。
  毒品,不僅是其他刑事犯罪的誘發因素,也是嚴重妨害社會治安穩定的一大公害,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然分別對毒品犯罪規定了嚴厲的刑罰和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對“毒品數量大”的案件管轄范圍尚未作過規定,致使司法實踐中極易出現因受案級別管轄不明而產生懲處不力的現象。針對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之間就毒品案件管轄范圍存在的這一“死角”,無錫中院對部分基層法院上年度審結的毒品案件進行了調查研究,并走訪公安、檢察機關聽取意見,根據無錫法院審理毒品案件的實際情況,先就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毒品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出了統一規定。
  根據該通知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滿70克,且被告人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毒品數量達到70克以上的案件;或者50克以上不滿70克,但被告人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則由中級法院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滿150克的,由基層法院受理。非法持有上述毒品數量達到150克以上;或者數量接近150克,但被告人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
  對于刑法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案件級別管轄,無錫中院將結合審判實踐,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會同公安、檢察機關逐步作出相應規定。
  
文章出處: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