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反映有五大因素影響拆遷行政裁決糾紛的解決
作者:薛子裔 發布時間:2010-08-27 瀏覽次數:797
近年來,東海法院審理的拆遷行政糾紛案件呈增長態勢,2008年7件,2009年8件,2010年1至8月10件,拆遷行政裁決糾紛案件約占此類案件的七成。拆遷行政裁決糾紛集中反映了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管理部門間的利益沖突,處理不好容易誘發集體上訪、自殘、群體性突發事件。該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五大因素影響拆遷行政裁決糾紛的解決,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影響拆遷行政裁決糾紛解決的五大因素
1、拆遷目的的合法性頻遭質疑。過半數拆遷行政裁決糾紛案件中,被拆遷人提出拆遷的目的是以舊城改造等名義進行商業開發,不符合《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進而對建設規劃許可、國有土地審批、拆遷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均予以否定。有的在行政裁決訴訟前后對建設規劃許可或拆遷行政許可提起行政訴訟。
2、房屋估價的規范性有待提高。拆遷人對評估機構選擇采取不規范方式形成“多數決”,剝奪了少數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附屬物和內部裝修漏估、少估;評估方法不夠科學,程序疏漏(有待甚至缺少評估師簽字),公信力不強,評估報告與補充報告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等等。
3、公證加劇了被拆遷人的對抗情緒。由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尖銳,實踐中房屋估價機構選擇、現場勘查、協商不成記錄、估價報告、拆遷裁決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的送達以及拆遷行政裁決書的送達等往往采取公證的方式,被拆遷人的估價異議、裁決調解等重大程序權利基本被“架空”。這進一步加劇了被拆遷人的對抗情緒,為矛盾糾紛的解決增加了巨大阻力。
4、拆遷當事人處理問題缺乏理性。被拆遷人不了解、不認同拆遷的法律政策和具體流程,同時對拆遷補償有較高的期待,一些被拆遷人借拆遷之機,提出過高的補償安置要求,致使拆遷人難以接受。一旦協商失敗,雙方的非理性對抗隨著拆遷的推進不斷升級,甚至出現上訪、毆斗、自殘和群體性突發事件。加之媒體的“放大效應”,一些拆遷案件可能演變為政府危機事件。
5、拆遷行政裁決存在諸多不足。拆遷行政裁決機關在明知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和室內裝修漏評的情況下先行裁決拆遷;對裁決申請材料的審查和組織調解、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等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以公證送達的方式變相阻擾被拆遷人介入裁決審查活動。裁決書對主要證據的認證不充分,說理論證較差,送達時解釋、說服工作生硬。
二、提升拆遷行政裁決糾紛解決能力的若干建議
1、完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司法意見。區分商業拆遷和公益拆遷,實行拆遷許可和拆遷裁決主體分離,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原則、標準和程序及其司法審查的標準,明確規定拆遷行政裁決訴訟期間停止拆遷的執行。
2、完善房屋估價機制,引入獨立的房地產評估專家庫制度。完善房屋估價機構確定程序,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拆遷主管部門主持從機構選擇名錄冊中搖號確定并由紀委派人監督。完善房屋估價方法,嚴格實行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均應按照公開市場價值的標準評估,并引入獨立的房地產評估專家庫制度,當事人對評估復核結果不服后,可申請由拆遷裁決部門組織當事人從房地產評估專家庫中選擇3名以上單數估價師組成專家組進行技術鑒定。
3、嚴格規范公證在拆遷中的運用。對估價報告、拆遷行政裁決等文書的送達應明確送達方式的先后順序,明確公證送達在送達方式中的地位。對拆遷中房屋估價機構選擇、現場勘查、協商不成記錄等能否運用以及如何運用公證的方式保全證據應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4、加快拆遷工作溝通平臺建設。加強拆遷政策的透明化、公開化。拆遷主管部門及時公布拆遷政策,告知被拆遷人的權利,拆遷人及時公布補償安置方案、公示評估報告,同時注重發揮街道、社區的橋梁作用,緩沖對抗情緒。加強信息溝通,相關單位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公布拆遷工程進展情況,反饋拆遷受案信息,為拆遷糾紛的協調解決創造條件。健全調解機制,在進入行政裁決程序前先行調解拆遷糾紛,實現拆遷糾紛的分流過濾。
5、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做好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工作。承辦法官要注重了解涉案拆遷工程的基本情況及其難點問題,為審理工作做足“功課”。在協調和審判中,對行政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要加大審查力度,對其中的瑕疵要明確指出,并適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促進依法行政。對被拆遷人應加強法律釋明工作,以通俗簡明的方式向被拆遷人闡釋相關法律政策,促使其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