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法院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審限制度就是保證這道防線能夠切實發揮作用的中流砥柱。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從法院內部手續完備上來說,案件超審限現象已經基本得到改善,但是隱性超審限案件仍然存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但現實司法實際中,隨著公告、鑒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逐漸增多,為規避案件超審限,致使大量隱性超審限公然存在。

 

所謂的隱性超審限,就是指法官通過濫用審限上的自由裁量權,或者使用弄虛作假的手段掩飾案件審理超過法定期限的事實,并使之合法化的違法審判現象。就我院來看,2009年我院審結民商事案件5678件,超審限案0件,審理期限超過6個月的案件277件,占全年審結案件的4.88%,隱性超審限案件221件,占全年審結案件的3.89%201016月,我院審結民商事案件2254件,超審限案0件,審理期限超過6個月的案件67件,占全年審結案件的2.98%,隱性超審限案件53件,占全年審結案件的2.35%。針對以上現象,我院相繼出臺了《審判流程節點管理規定》、《四項案件流程管理規定》,以及規范庭審活動、保障庭審秩序的相關規定,以期促進案件審理的各環節合法、高效流轉,從根本上遏制隱性超審限現象的發生。目前此類案件已經成為制約訴訟效率提高、妨礙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一、隱性超審限案件的表現形式

 

1、延長審限。我院2009年通過延長審限而致隱性超審限的案件55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24.89%。201016月通過延長審限而致隱性超審限的案件14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26.42%。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限最多可延長兩次,延長的理由是特殊情況的存在,初次延長的批準主體是本院院長,時間為六個月,仍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再次延長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審限延長理由采取抽象表達的形式予以規定,缺乏如具體表達一樣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和嚴格性,容易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批準主體設定為本院院長,也成為民商事案件審限延長泛濫的因素之一。各法院院長因為績效考核等原因的考慮,面對即將超審限的案件,不得不以案情復雜為理由批準延長。

 

2、中止訴訟。我院2009年通過中止訴訟程序造成隱性超審限的案件為105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47.51%。201016月通過中止訴訟程序造成隱性超審限的案件為23件,占隱性超審限案件的43.39%。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訴訟期間不計算在審限之內,這成為隱性超審限的又一表現形式。2009年我院由雙方當事人出具申請調解書審限扣除的案件有32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14.48%因鑒定造成隱性超審限的案件有68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30.77%。而2001年上半年當事人申請調解審限扣除的案件有8件,占隱性超審限案件的15.09%因鑒定造成隱性超審限的案件為16件,占上半年隱性超審限的30.19%由此可見,當前民事審判中擅自中止訴訟的現象非常普遍,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中止、鑒定中止、案件請示中止等等,在審限扣除期間又不主動做與案件相關的工作,當法定中止事由消失后,承辦人不及時恢復案件審限,使案件長期處于中止狀態來規避審限的限制和約束。

 

3、轉化審理程序。法律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只有人民法院認為案情復雜時,才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案情復雜”是一個彈性標準,實踐中很難明確界定。因此在實踐中,很多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因為案情復雜,而是因為沒有在3個月內結案,又不能延長,為了不出現超審限案件而采取的轉化審理程序的辦法。我院2009年通過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關于審限規定的案件為59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26.69% ,其中由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后仍然為隱性超審限的案件為8件,占全年隱性超審限案件的3.62%,占轉化程序超審限案件的13.56%。從以上數據分析,不難看出,通過程序轉化來規避審理限期的手段是目前隱性超審限的主要途徑,占了全部現象的主要比重。這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批的隨意性有直接關系,例如我院的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只需庭長批準即可。

 

4、不規范撤訴。鑒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審判人員因為種種原因無法辦結,于是動員原告先行撤訴,將案件報結,而后通過重新起訴的方式,另立案號繼續審理,即達到規避審限的目的。我院2009年此類案件有46件,占隱性超審限案件的20.81%201016月份有8件,占隱性超審限案件的15.09%

 

二、民事案件隱性超審限案件現象的原因

 

1、案件增長與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突出。自2007年以來,基層法院案件持續增長,尤其民事案件增幅較大,,2007年我院民事收案4903件、2008年新收6026件、2009年新收5675件,雖然2009年新收案件的數量有所減少,其實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加大了訴前調解的力度所致,案件絕對數量仍為增長態勢。而審判人員并未有增加,在此情況下,審判人員長期處于身心疲憊狀態,面對數量眾多的案件,審判人員往往選擇先易后難、以各種理由報批審限延長或扣除,以達到緩解案件壓力之目的,由此一來,年底堆積大量的疑難案件就不可避免,選擇動員當事人撤訴規避審限的約束同樣也不可避免。

 

2、審批監督制度與落實之間的矛盾沖突。雖然各法院及上級法院都制定了規范的審限監管文件,但在操作落實上不盡人意。如院、庭長出自保護與無奈將明顯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批準審限變更,或報批、審批、簽發不及時等原因造成隱性超審限現象屢屢禁不止,目前法院對隱性超審限案件只能通過案件評查來發現,對審判人員正在承辦的案件往往不能掌握其審判動態,而在案件評查時,相當數量的超審限案件已通過延長審限等手段在卷宗上彌補了程序違法的事實,隱性超審限情況很難發現。另外,即使案件上訴,當事人對審限問題一般不持異議,僅僅反映實體處理和其它程序性問題,而二審法院的監督也局限于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嚴重違法方面,只要實體處理正確,一般維持原判,對超審限的程序違法不作任何表述與處理。

 

3、綜合素質與司法能力的影響。有些法官審限意識不強,缺乏責任心,認為只要實體處理正確,審判過程沒有明顯瑕疵,案件早結晚結不影響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認為超期審理則是違法辦案,就是對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案件人為擱置,發生法定恢復審限事由不積極主動恢復,缺乏應有的職業神圣感;或因工資低、待遇差等因素,或因當事人可能上訴、信訪等原因,有意拖延結案時間,使案件久拖不結。另外,部分法官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的司法能力不強,其業務素質及司法能力受到挑戰,表現在不能充分引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行使權利、駕馭庭審能力欠佳,不能有效依據優勢證明標準及時作出裁判,而是依職權多方面調查取證、過分依賴鑒定結論,致使案件長期不能結案,最終造成超審限。

 

4、對法院內部考核制度產生的誤解。目前涉訴矛盾化解成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緊緊圍繞此項工作制定了各項考核制度,其中設置了相關的指標權重,旨在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引導涉訴矛盾的有效化解。部分法官對此產生誤區,片面追求調解率,降低上訴率,案件久調不決拖延審限,出現了諸多當事人申請調解審限扣除的案件;而信訪案件責任倒查機制及發回改判案件錯案追究機制也往往驅使法官“緊急避險”,慣性請示匯報中止案件,或者對鑒定申請不予審查,以致出現相互矛盾的多頭鑒定結論,使案件審理更加復雜化。

 

5、立法缺陷與粗泛規定的影響。首先,法無明文規定何為隱性超審限,甚至沒有明確的法律術語,也沒有將隱性超審限案件作為超審限對待,這無疑為審判人員規避法律規定的超審限提供了可能。其次,審限制度中程序轉換、延長審限、中止訴訟等粗化規定,彈性較大,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如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界定缺乏科學的標準,對某些案件是否屬簡單案件或屬普通案件的認定存在爭議,處于“各說各有理”的局面,不少法院對案件適用何種程序不是根據案件的類型與繁簡程度,而是根據案件審理日期,有的法院不問案件是否簡單,先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以后根據案情的進展適時“借助”法律的粗線條規定轉為普通程序。雖然審限制度中賦予院長的審批權,而院長很難對審判人員提請的審限變更持不同意見,造成審限變更的隨意性較大。

 

三、減控隱性超審限現象的對策建議

 

1、增強審限意識,提高司法能力。隱性超審限案件不僅增加訴訟成本,而且會直接損害公正司法的形象。所以,業務庭長、分管院長要以身作則,嚴把案件審限關,對審限變更應從嚴掌握,決不姑息。對無需鑒定的,可以責令承辦人通過勘驗現場、證據補強等取得案件的有效證據;對不符合延長條件的,不予延長,確需延長的,應視案情需要簽批合理期限,不能不分案情一簽就是6個月。同時,應杜絕事后補簽現象,事后補簽的一律按超審限對待;對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的案件,領導簽批時也不能具有隨意性,要從嚴控制。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多種形式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分析和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防止因法官業務素質低而延誤訴訟。

 

2、規范流程管理,發揮導向效果。建立健全案件流程制度是提高審判效率、杜絕拖延辦案的有效途徑。通過落實各項審限管理規定,加強審判各節點的管理,保證審判工作的有序運行,對無故拖延審理,致使案件審理周期加長而變為隱性超審限的,要以審判管理通報形式予以通報,以起到積極的導向引領效果;同時,加強網絡管理,定期檢查案件立案、結案、審限變更信息填報的準確性,對未輸入或未及時輸入法定審限扣除、延長審限、簡易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審理中止等情形導致系統顯示該案件超審限的、或賦予簡轉普審批權限的業務庭長及分管領導由于審批不及時造成系統顯示超審限的、承辦人弄虛作假、輸入虛假的結案信息和法律文書報結案的情形,除給予通報外,還要依據規范性文件給予一定的處理,并納入法官的業績檔案,作為年終德、能、勤、績全面考核的依據。

 

3、加強審限監督,強化考核效能。無論是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審限管理,都要強化全員的管理意識,創新管理模式,即院領導的宏觀管理、庭長的直接管理、審判管理職能部門的中觀管理和審判人員的自覺管理的有機一體,缺少任何一方主體的積極參與,都將直接導致管理模式的缺陷。審判管理職能部門要在其余三方的支持下,充分發揮其主導的管理作用,對簡易案件、普通案件、臨界審限案件、“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審限”案件等全面跟蹤預警提示,防止案件轉為隱性超審限案件,并采取“圍點打援”的策略加強效率指標的管理,以提高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結收案比、四項案件未結率,減少審理周期;同時,依據省高院、市中院關于法官業績考核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自身實際,創設考核指標,每月進行法官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網上公布,作為法官晉級晉職的依據之一,以此鼓勵先進、激勵后進,營造多辦案、辦好案的良性氛圍。

 

4、完善法律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現行法律確立的審限延長制度、程序轉換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賦予了法官審限的自由裁量權,其原則性的規定促使法官司法實踐中廣泛隨意運用,針對目前隱性超審限案件大量存在且屢禁不止的局面,有必要完善法律規定,對審限變更法定事由作出細化具體規定,以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由此規范司法權,防止司法權的濫用;上級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也可以制定若干規范性的規定或解釋,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避免少數審判員“有法可依”、“無章可循”報批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