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弘揚和追求真善美,我們就會習慣地把視角落在藝術家、教育家的身上,認為藝術家、教育家才是真善美的使者和化身。不過,作為有著“特殊身份”的法官來說,特別是隨著當今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審判執行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對法官自身建設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為此,我們提倡法官也要弘揚和追求“真善美”。

 

法官追求的“真”,就是要求法律之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審判工作的原則,法官負有“審清法律事實”以及“使法律事實無限接近于客觀事實”的重大使命。審理案件必須遵循“以證據為基礎”的客觀規律,注意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的審查,并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真偽作出判斷,法官要遵循訴訟規律,獨立地判斷證據,對證據進行質證、認證等,為正確適用法律打下堅實的基礎。因此,法官就要煉就一雙火眼金睛,面對錯綜復雜的案件,要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豐厚的人文素養、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熟練的審判技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只有這樣才能承擔起懲罰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伸張正義的重要職責。

 

法官追求的“善”,就是要行正義之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曾經說過,“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可見,善良對于法官來說是頭等重要的職業品格。要做一個法官,首先要做一個善良的人,要有三養和四心,即有修養、有教養、有涵養,有惻隱之心、善惡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毋庸諱言,如果一個法官心術不正、狠毒奸詐、剛愎自用、傲慢輕浮,縱才華蓋世,又有誰能指望他來主持正義?正義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也是人心與法律對接的橋梁。在具體的審判執行工作中,法官要經常對自己的一些具體做法進行反思:是不是以善的心態對待民眾?是不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了關懷?是不是對當前深層次矛盾問題進行了關注?是不是把握好了情理法的尺度?為此,法官“行正義之善”,需要富于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繼承和發揚井岡山精神,堅持“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通過履行司法職責,審理個案,按照正義的要求衡量自己的行為,充滿善意和愛心去公斷是非曲直,抵制和批判一切非正義的社會現象和行為,在法律運作中體現法官的人文情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追求的“美”,就是要揚和諧之美。古希臘美學家畢達哥拉斯說過:“美就是和諧”。審判的過程是定紛止爭的過程,更是追求和諧美的過程。法官的職責,就是通過司法活動,將法律的精神和法律之美精當地演繹出來,讓當事人與社會公眾從中體驗到正義與幸福的美感,從而實現法律保障人民幸福的價值追求。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就成了“活的法律”、“生動的法律”、“美的法律”。這就要求揚和諧之美的法官們,面對當事人的訴求,不是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認真推敲,把判決書寫的通俗易懂、合情合理;面對老百姓的疑惑,不是粗暴地一推了之,而是把復雜的法和理向當事人講得清清楚楚;面對日益增多的案件,不是簡單地滿足于給出一個說得過去的判決結果,而是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服判息訟。為此,法官首先要樹立和諧司法的理念。關注人的個性、尊重人的尊嚴,必須以便民、利民為出發點,將“司法為民”落實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其次,掌握和諧司法的方法。注重情、理、法的融合,盡可能以“柔性”的策略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充分運用主觀能動性和生活經驗來解決問題,從而使廣大群眾在體驗、見證司法公正的同時,能夠感受、欣賞到司法的和諧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