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受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內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發布時間:2004-06-08 瀏覽次數:2417
日前,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受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內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王玉丹訴稱,2004年2月10日,其父王小南承租了被告陸潔晨所有的常州市蕩南小區3幢丁單元202室房屋,租期為半年,陸潔晨同時提供房屋內的相關生活設施給王小南使用。3月14日傍晚,王小南打開煤氣灶和油煙機燒晚飯,與其同屋居住的冷建芬則到衛生間洗澡。冷建芬在洗澡過程中感到胸悶氣短,后躺到床上昏迷過去。等冷建芬凌晨三點醒過來時,發現王小南已死亡。經司法鑒定,王小南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王小南的親屬又委托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蕩南小區3幢丁單元202室房屋室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進行監測,結果為室內一氧化碳濃度嚴重超標。原告認為,陸潔晨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出租給王小南使用的房屋內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王小南的死亡存在過失,并且有直接因果關系,已經構成侵權。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對王小南的死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226060元、喪葬費3000元,共計229060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
文章出處: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