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陪”-一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聯想
作者:潘瑛 發布時間:2010-08-24 瀏覽次數:1062
“陪”在《新華字典》中的解釋:跟在一塊;在旁邊做伴;陪伴;我陪你去;陪客人;陪襯;從旁襯托等等。當今社會上,出現了很多的陪,還把臭名昭著的“三陪”當作一種求生的職業。當人們一談到“陪”字,都認為是“瞎胡鬧”。因此,對人民陪審員的認識,也誤認為“擺設”。
當我剛走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崗位,就有人問我:“你們人民陪審員是做什么的?是不是陪而不審呢?”我不這樣認為,首先要正確認識和理解“陪”做什么工作,才會看到陪的積極意義。比如,我們國家很多乒乓球世界冠軍,他們的成長過程中,除了教練的培養、指導,還有很多陪練員參加陪練,付出了很多辛勞,在運動員取得世界冠軍的榮譽里,都有陪練員默默無聞的貢獻,雖然不為人知,但是他們的“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人民陪審員是神圣的工作,在參加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具有積極的作用。時代賦予人民陪審員權力和職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做好審判員,還要做好調解員和幫教員,更要發揮監督員的作用。人民陪審員肩負著弘揚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的重任,因此我們的工作擔子重、責任大。
我參加過民事庭、行政庭、少年庭、刑事庭的許多庭審,遇到過各種各樣和意想不到的情況,我的體會是;“豈能事事如人意,但求無愧我的心,盡己顯示公和正,依法依心換真情。”特別是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尤為深刻,只有做到“心底無私天地?”,才能當好人民陪審員。
在參加行政案件庭審時,首先遇到的是“社保行政確認”。一家私營企業的職工,在工作時間發生人身傷害,經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企業方認為:企業沒有安排該職工到這個崗位,是他擅自更換崗位而造成的傷害。所以,不是企業行為,不認為是工傷,由此,提起行政訴訟。在庭審合議時,我提出:企業方只知道經營過程中要遵守法律,而在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特別是沒有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管理制度成了應付有關部門檢查的一紙空文,沒有具體落實措施,只求產量、不管人身安全和教育,必然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方就必須承擔責任。審判長采納了我的建議,作出了公正判決,達到了“情、理、法”的統一。
在參加少年刑事案件審理時,同樣體會到人民陪審員的職責重大。當未成年的孩子走進法庭,站在被告席上,我感到陣陣心痛,他們不該這樣的。很多孩子的家長表白:這孩子小時候不肯讀書,不聽家長教育,不服家長管教,才會到今天的地步。盡管孩子學識不多,涉世不深,誤入歧途,觸犯法律,但庭審處罰不是目的,減少社會犯罪才是真正的目的,力爭取得“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孩子站在被告席上,不僅只是孩子的過錯,家長難道就沒有責任了嗎?自古以來就有“子不教,父之過”的道理,家長不僅要對孩子、家庭負有責任,更要有對社會的責任。因此,幫教不僅僅是對孩子,還有對家長的教育。
同樣,在參加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時,有的案件可以在訴前調解的,還有的可以在庭外調解的,但都推到了法庭。有些案件就像法官在法庭上給雙方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給案多人少的法官增加了工作壓力。我向各有關執法部門或各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議,要提高調解技能和語言藝術水平,把一些民事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千萬不要說“我就是這么處理的,不服氣可以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訴訟”之類的話了。
我參加的各類案件審理,在合議時提出的意見,大多被審判長采用,我感到非常欣慰。同時也體會到,做人民陪審員不是“陪而不審”,我的“陪”是有積極作用的。現在法庭走入社區或村,那么人民陪審員原本就是從社區走出來的,更應該深入基層,去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延伸作用。難道說人民陪審員是“擺設品”嗎?難道說人民陪審員是“陪而不審”嗎?只要人民陪審員發揮出積極的作用,才會體現出人民陪審員的真正的現實意義,代表“人民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年多來,我參加了許多案件審理,不由得讓我浮想聯翩,感慨萬千。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是任重道遠的,只要“心底無私天地寬”,認真用心參加案件審理,在具體工作中,人民陪審員就不是編外法官,更不是“陪而不審”,不僅需要“嚴、細、實”,更要融合“情、理、法”,這樣才能算是一名真正的人民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