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工業污泥系毒害性物質且無能力規范處置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竟將700余噸印染污泥填埋到自家的宅基地。3月28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跨區域傾倒工業污泥案件,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一萬五千元;沒收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幣35000元上繳國庫。

2017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受周某某(另案處理)委托,從浙江省嘉善縣通過船只運輸700余噸印染污泥到江蘇省徐州市處置,在運輸途中因得知徐州碼頭整頓無法卸貨遂在泗陽碼頭停靠。被告人周某在收取周某某支付的人民幣3.5萬元之后,未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許可,且明知被告人劉某無處置涉案工業污泥的資質及能力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讓劉某非法處置涉案工業污泥,并向其支付人民幣2.7萬元。被告人劉某也明知涉案工業污泥系毒害性物質且無能力規范處置的情況下,為賺取利益擅自接收該批工業污泥,并將其運輸至泗陽縣其老家宅基地處挖坑予以填埋。

2017年12月18日,泗陽縣環境保護局對填埋現場進行挖掘、清理,經稱重,該批污泥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累計重1920余噸。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到現場采樣,后出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認定涉案固體廢物含鉻、銅、鋅、鎳、鉛、錫、砷、汞等重金屬,屬于有毒物質,此次非法填埋工業污泥致公私財產損失約人民幣70萬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劉某因本案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鎮江市被抓獲歸案,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周某、劉某非法處置工業污泥分別獲利8000元、27000元。

在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劉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27000元,為修復生態環境自愿交納修復費用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劉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周某雖不具有主動投案的情節,但歸案后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本院審理階段退出違法所得并自愿交納部分生態修復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確立了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易造成環境污染,增加環境風險。本案中固體廢物含鉻、銅、鋅、鎳、鉛、錫、砷、汞等重金屬,其非法填埋在(居民集中區的)土地下,污染物質將以輻射狀周邊土壤擴散,沿著污染物質→水體→土壤→農作物→人體的路徑遷移,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當地生物鏈和周邊人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