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勞動爭議糾紛裁審銜接不暢的表現、成因及其消解
作者:陳慶華 發布時間:2010-08-23 瀏覽次數:818
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前置程序,未經勞動仲裁的案件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作為法院審判的前置程序,發揮著緩沖、疏導、分流的作用,極大地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但是,近年來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增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斷加大,在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裁審銜接不暢現象愈加明顯。筆者現就裁審銜接不暢的現象及其形成原因加以分析,并對如何消解不暢現象談談個人的設想。
一、當前裁審銜接不暢的表現形式
1、程序上仲裁前置流于形式
2009年,筆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179件,其中,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有37件。因5日內未受理或超過45日未處理,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在仲裁委審理的案件達81件,加上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兩者競達案件總數的67.05%,案件分流的作用未能得到應有的發揮。
2、實體上裁審法律適用不一
仲裁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除適用法律、法規外,還適用政策、政府規范及部門意見、企業規章甚至可依“公平合理原則”作出裁決,而法院審理此類糾紛則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適法不一,寬嚴有異,導致更多的勞動爭議案件涌向法院。
二、裁審銜接不暢的原因分析
(一)仲裁機構方面的因素
1、案件數量偏多而仲裁人員偏少
據統計,筆者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在2010年1-4月份已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近400件,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員5人,案多人少的局面導致仲裁委無法應對急劇增多的案件,更無暇在裁審銜接上有所作為。
2、法律規定疏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受理超過5日或處理超過45日的,一般應征求勞動者意見,不同意由仲裁部門處理的,則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法律規定的本意應是為縮短仲裁處理期限,提高仲裁部門的工作效率,但因無制約措施導致該期限成為仲裁機構將案件推向法院的合法理由。
3、考核機制缺失
仲裁機構受案后,是否及時審理、爭議事實有無查清、實體處理是否適當、裁決內容被法院生效判決調整后仲裁員待遇是夠受到影響,目前尚無考核機制。致案件在仲裁程序階段未經審理或雖經審理但敷衍了事,大量案件涌入法院。
4、行政干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裁決過程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干預,仲裁委裁決的隨意性,導致其裁決公信力降低。
(二)法院方面的因素
1、不便干預
法院與仲裁委分屬不同的部門,傳統做法上法院不會主動過問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委也不會將其工作向法院反饋。
2、自身審判壓力大
隨著訴訟費收費標準的降低及人們的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大幅增長,法官審理案件壓力大,亦無暇與仲裁委進行交流和溝通。
三、實現裁審良性對接的路徑
(一)仲裁部門
1、充實人數、狀大力量
隨著勞動爭議案件數的劇增,充實勞動仲裁員尤其是高素質的專職仲裁員的配備勢在必行。
2、提高準入門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和《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對勞動仲裁員的準入要求相對較低,但勞動仲裁員的業務水平、辦案質量等多受到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質疑。因此,選任勞動仲裁員應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規定的仲裁員任職條件,實行嚴格的考試準入制度和系統的初任培訓與繼續教育。
3、加強業績考核
實行業績考核和錯案追究制度。提高仲裁員的素質,提高辦案質量,以降低裁決后的“起訴率”、“實體調整率”。
4、提高仲裁員待遇
在較高的準入門檻、繁重的工作壓力及嚴格的考核機制下,國家應當保障并提高仲裁員的待遇,提高仲裁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法院與仲裁部門之間
1、統一適用法律
法院和仲裁委應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各司其職、統一適用法律。為避免適法不一,兩者可通過舉行庭審觀摩,學術研討等形式開展業務交流,最大程度的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
2、建立裁審銜接長效機制
仲裁委可與法院實行定期業務交流與學習,建立定期溝通協調機制。對疑難復雜爭議和存在的面上問題可由法院、仲裁委磋商形成一致意見,盡量使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在仲裁階段。
(三)立法完善
在堅持現行仲裁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基礎上,維護法律連續性,實踐中,完善諸多具體的程序規則和實體規范。對不能適應客觀需要的規定在可能的條件下應作修改,對目前尚未修改的部分,建議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規范意見,規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