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建立區別于成年人的中國特色罪錯少年刑法及建言
作者:杜秀蘭 發布時間:2010-08-20 瀏覽次數:933
論文提要:任何新事物的產生,都有其深刻的現實原因和歷史根源。同樣,建立區別于成年人的中國特色罪錯少年刑法,是社會發展及社會需要的產物,是少年罪錯急劇增多引起社會重視的產物。近年來,我國對少年罪錯程序法研究得多,實體法研究得少。目前我國對少年罪錯的處理,還是與成年犯罪共用一部普通刑法。罪錯少年是一個特殊的對象,把普通刑法這個普遍法適用于罪錯少年這個特殊的對象,縱使在審判程序上規定得如何詳細,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對罪錯少年公平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時代需要,大力研究當代的少年罪錯處理制度,并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少年罪錯的有關理論和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符合我國需要和利益、具有中國特色的罪錯少年刑法。
[關鍵詞] 中國特色 罪錯少年刑法 立法建言
一、罪錯少年概念
罪錯少年,中國政法大學的青少年問題研究專
二、當前少年罪錯司法處理回顧及現狀
(一)回顧:我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對少年罪錯的司法處理進行了探索。那時盡管還沒有可能把少年罪錯與成年犯罪科學地區別開來,但當時我國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認識到了:少年“理解自己行為性質與社會危害的能力”與成年人是有差別的。基于這種認識,我國法學界和司法戰線相結合,就少年罪錯的司法處理問題作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和大量的司法實踐,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主要表現在:
(1)對少年罪錯罪名問題的探索。少年的罪錯行為是紛繁復雜的,其行為的性質和輕重程度也千差萬別,有些行為也很難確切命名,因此分類也是難的,全國多不一致。有些地區給了確定的罪名和分類,有的地區為了確切表述其罪錯事實,而沒有勉強定罪名,就直接按照“罪行”而作出相應的處理了。例如,當時的罪名就有幫助殺人罪、殺父罪、參加偷砍樹苗罪、過失造成火災罪,等等。
(2)對少年罪錯處理方式問題的探索。對少年罪錯處理方式的探索,當時全國各地許多司法部門創新了十分豐富的經驗,采用的處理方式有很多種,其中最主要的幾種是家長予以訓誡、責令家長或學校領回管教、送孤兒院收容、遣送回原籍、強制教育、強制在監勞動、徒刑等。
(二)現狀: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處于急劇的變遷之中,在各種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影響下,少年罪錯又出現了上升的趨勢,而且近幾年上升的幅度較大。少年罪錯日益嚴重,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關注。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建立,標志著我國少年刑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我國少年審判又有一些新的突破和做法:
(1)少年刑事案件的庭前社會調查。注重庭前調查,做到“四見面”,即與罪錯少年見面,與監護人見面,與學校見面,與住所地司法所見面。從而深入了解罪錯少年的道德操行、家庭環境、學校表現、社會影響等情況,使審判人員能夠更好地把握每一個罪錯少年的個性,找準挽救罪錯少年的著眼點和感化點,以此作為定罪量刑和判后幫教的重要參考資料。
(2)庭中教育。法庭教育在普通刑法中沒有設置,一些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特設了法庭教育階段,是在法庭上由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及法院特繳人員對罪錯少年進行針對性的法律、思想、道德、心理內容的教育。
(3)暫緩判刑。鑒于一些受到刑事處分被宣告緩刑的罪錯少年,或者被學校除名難以繼續求學,或者日后受到用工單位的歧視難以就業,不利于他們今后重新做人的實現,我國有些地區從教育挽救的效果出發,探索性地試行“暫緩判刑”。即在對罪錯少年定罪的基礎上,暫不作出處罰判決,而是規定一個考驗期,并組織學校、單位、地區組織、家長等各方面,簽訂幫助教育協議書,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對之進行教育挽救。如果罪錯少年在考驗期內悔罪表現突出,說明已達到教育改造目的,就予以輕判或不再給予刑事處分。
(4)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我國一些法院探索著在少年審判中,通過對罪錯少年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心理疏導,以緩解其緊張情緒,消除其心理障礙,矯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與測評活動為法院裁判提供科學參考,也為判后對罪錯少年進行個性化的矯治提供客觀依據。如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將心理咨詢師引入陪審機制,該機制對解決罪錯少年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而又因心理障礙導致犯罪的未成年人急需心理治療,而心理咨詢師的身份無法參與庭審這一難題,該院聘任心理咨詢師為人民陪審員,在法庭教育階段充分發揮陪審員及心理咨詢師的作用,達到了一員兩用的效果。
(5)罪錯少年的前科消滅。近年來,一些法院已經開展了這方面的改革探索。罪錯少年的前科消滅,是指罪錯少年曾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事實。罪錯少年前科消滅制度是指曾經受過有罪宣告的罪錯少年具備條件時,由有關機關通過一定形式注銷其有關記錄,并減少社會歧視的制度。
罪錯少年前科被消滅之后,將不再視為曾經犯過罪或有過犯罪經歷,任何單位對其就學、就業、任職等不應歧視或區別對待。
我國對少年刑法的探索,是以鮮明的中國特色,遵循對罪錯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預防和治理罪錯少年、保障少年健康成長過程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三、國外罪錯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鑒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建立區別于成年人的罪錯少年處理制度已成通例。但是,在這看似統一的制度之下,實踐做法卻各有不同,價值理念異彩紛呈。
按照解決罪錯少年問題的主體,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法庭模式”,主張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審理,代表國家有美國、日本和德國。因其處理方式的嚴肅性,又稱“藍色模式”。二是“福利治療模式”,或稱“委員會模式”,主張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福利機構來處理,只有少量嚴重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來審理,即使審理,適用刑罰的可能性也很小,處罰程度很輕微,代表國家主要是北歐各國,如瑞典、芬蘭、挪威、丹麥。因其處理方式的緩和性,又稱“紅色模式”。三是“社區參與模式”,強調社區和公眾積極參與案件的處理,而國家機構的干預減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蘭,通過運用集體會議制度以及司法協調制度,將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司法程序中轉處出來,運用社區資源進行解決。因其處理方式的新穎性和草根性,又稱“綠色模式”。
“藍色模式”強調司法干預,側重保護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紅色模式”側重于保障性的兒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綠色模式”側重于家庭、家族和社區等自治力量的動員,公權力的減少介入,倡導自然環境下的問題解決機制的建立。
目前,國際社會以“藍色模式”為主導,“紅色模式”局限在北歐地區,“綠色模式”新近誕生于澳洲,正在對國際少年司法制度及觀念形成沖擊。
四、建立中國特色罪錯少年刑法的科學基礎
任何決策都不能憑主觀臆想,而只能來自于對客觀事物的科學分析和判斷。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罪錯少年刑法,同樣有它的科學基礎,這就是當代我國的罪錯少年日益增多、少年特殊的身心結構、少年罪錯的特殊性等。
(一)我國當代社會轉型中的罪錯少年分析
罪錯少年的現狀呼喚著少年刑法的誕生,迫使人們不得不重視、不得不加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罪錯少年刑法的步伐。
(1)從少年罪錯數據分析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罪錯少年變化可概括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文化大革命”開始的17年,是罪錯少年數量少、危害少的時期;第二階段,從“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的 1O年時間,罪錯少年大幅度逐年上升,開始成為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問題;第三階段,從粉碎“四人幫”開始至今,罪錯少年持續上升(其中有幾年略下降);第四階段,從21世紀初開始至今,是一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由于網絡文化混雜著種種不良因素,使青少年涉網犯罪驟然巨增。從我國法院刑事審判統計資料中可以看出,從70年代末以來,我國少年犯罪除個別年份因為“嚴打"或犯罪立案標準等因素變化原因外,總體上出現數量上升、危害嚴重化的這一發展趨勢。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01年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當年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6.68%。2002年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當年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7.13%。2003年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當年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7.93%。2004年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當年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9.17%。2005年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當年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9.81%。
(2)從少年罪錯特點分析
財產型犯罪突出。以本院少年庭數據為樣本。2009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判處罪犯152人,其中未成年犯105人,占判處罪犯總人數的69.08%。判處未成年犯中,搶劫犯罪43人,占判處未成年犯總人數的40.95%;盜竊犯罪24人,占判處未成年犯總人數的22.86%;聚眾斗毆犯罪13人,占判處未成年犯總人數的12.38%;故意傷害犯罪13人,占判處未成年犯總人數的12.38%;尋釁滋事犯罪6人,占判處未成年犯總人數的5.71%。
涉網犯罪凸現。據本院2009年審理未成年人涉網犯罪案件33件96人,占71.11%。這些案件以暴力犯罪為主,搶劫、盜竊、故意傷害、詐騙、強奸案件是涉網犯罪的主流。其主要特點表現為:犯罪主體低齡化—平均年齡只有17歲;文化程度偏低—96人中初中文化的64人,小學文化21人,高中以上11人;作案手段多元化—這33起案件涉及8種犯罪;作案形式團伙化—通過網絡上的QQ迅速結伙作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單親等特殊家庭涉網犯罪的未成年人較多。據統計,單親等特殊家庭中涉網犯罪的未成年人占56%。
(3)從少年罪錯動機分析
貪圖享受、不勞而獲居多。少年財產犯罪絕大多數不是因為生活貧困造成的,而是在不良的環境和教育的影響下,接觸到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個人物質欲望過分膨脹,貪圖享受,不勞而獲,從而走上犯罪道路。本院對2009年全年未成年犯進行調查表明,在城鄉少年罪犯中,自認為經濟條件在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占79.9%,認為自己屬于“特別困難”的只占1.9%。這說明當今的少年犯罪絕不是屬于過去的“貧困型”,而是屬于“發展型”。
(4)從少年罪錯原因分析
少年罪錯除具有自身的主觀因素外,家庭、學校、社會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校生和輟學生犯罪不斷增加。在校學生犯罪日益嚴重殃及社會,干擾學校教育,已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和不安。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不滿18歲的學齡段犯罪人數為77604 人,2009年全國不滿18歲的學齡段犯罪人數為88891 人,上升1.1%,其中以初中生居多。如果說在校學生犯罪上升是一個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的話,那么,受新的“讀書無用論”等思潮的影響,有學不上,棄學經商,棄學工作或其他原因棄學的所謂“待業少年”,其中不少是罪錯少年的“后備軍”和“接班人”。
(5)從少年罪錯的反復性分析
少年罪錯的反復性主要是指以往構成犯罪、受過處理,回到社會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重新犯罪。根據研究資料,新中國成立后的十多年間,我國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近些年來逐漸上升,已達到10%左右,有些地方達到15%左右。如本院審理一起不滿15歲少年搶劫案,其為離異家庭的流浪兒,因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年齡太小,又是初犯,若對其判處實刑投入監獄,對他的成長極為不利;但判緩刑,無人監管又成問題。在本院的多方協調下,為其找到了一個熱心公益事業的監護人—宋媽媽,為他解決了吃、住和技能學習問題,但其不思悔改,迷戀網吧,貪圖享受,不顧宋媽媽的教誨,再次搶劫犯罪。這些少年犯犯了改、改了再犯強化了犯罪心理,主觀惡性日漸加深,令司法人員和社會各界深感頭痛。
(二)罪錯少年的身心結構,是少年刑法賴以產生與發展的科學基礎。
少年特殊的身心結構,是少年刑法賴以產生與發展的科學基礎,是罪錯少年不宜適用普通刑法而需要建立特殊的少年刑法的根本原因所在。罪錯少年適用刑法必須符合少年的身心特點。
少年時期是兒童向成年人過渡的時期,是一個人的一生中身心迅速成熟而變化急劇的時期。因此,國外有的心理學家把少年期說成是暴風驟雨的時期,是疾風怒潮的時期。這個時期少年的身心一般特點是:
(1)身體發育迅速
在少年時期,身高、體重、胸圍的發育非常顯著。同時,伴隨著身心的急劇發展,精力極其旺盛,運動能力的發展也進入顯著發展時期。他們雖然對細小的動作顯得不太靈巧甚至笨拙,但卻喜歡大運動量的活動。
(2)性的成熟和對性的興趣增加
少年時期是生殖系統從開始發育到基本成熟的時期。由于性激素的作用,少年各器官、各系統的生長發育加快,體態日益豐滿。他們開始意識到自己向成熟過渡,對性機能產生了好奇心和新穎感,對異性產生特殊的好感和獵奇心理。
(3)情緒不穩,易于沖動
少年易動感情,常因一點小事而激動、憤怒、反抗,動輒與人爭吵。少年情緒之所以不穩定,一是由于身體和心理上的變化引起身心的不平衡;二是由于自我意識的發展與社會上所處地位之間的矛盾引起情緒上的對抗性。
(4)智力的變化
少年期的知覺、記憶、思維、職業觀以及思維等智力方面也進入迅速發展的時期。主要表現是:主觀的情緒性的知覺被客觀的知覺代替;機械記憶被邏輯記憶所代替;具體的、直觀的思維被抽象的、邏輯記憶所代替;從對職業的不理解產生作為社會一個成員的自覺和責任感的同時,開始選擇適合于自己能力和興趣的職業;隨著生活經驗的擴展和豐富,開始追求并逐步確立自己生活指導方針的人生觀;思想上的特征則是理想主義,懷疑和批判性,革新精神,易受新的時代潮流的影響,等等。這些傾向大大豐富了少年的精神世界和生活內容。但是,由于經驗不足和要求過高,致使許多少年很難適應現實環境,因而往往容易用非理性、反社會、不成熟的思維方式思考問題,并采取一些越軌甚至反社會的行為。
總之,處在人生十字路口的少年,他們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模仿性和好奇心極強,可塑性很大,這就構成了他們心理發展是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是:獨立性意向與依附性關系的矛盾;性意識萌發、性要求逐漸增長與法律意識道德觀念之間的矛盾;不斷增長的物質欲望與尚未獨立的經濟地位之間的矛盾;旺盛的精力與認識水平低下之間的矛盾等等。
筆者認為,從罪錯少年的整體和本質上看,同成年人犯罪仍有明顯的差異。毋庸諱言,當今少年的生理心理成熟期確實在提前,有的罪錯少年在作案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所產生的危害,以及罪錯少年所涉及的犯罪類型等已與成年人犯罪沒有很大的差異。然而,這種現象只是個別的、局部的和表面的現象,并不代表罪錯少年的整體和本質。少年作為由童年向成年期的過渡時期,與成年人畢竟有質的不同。由于少年處于身心發展之際,受體力、文化、智力、技術等眾多因素的制約,罪錯少年從整體上和本質上看,仍以無知性、盲目性、沖動性、偶然性、易受外界腐蝕性、可矯治性等因素為主。筆者認為,當今的罪錯少年與成年犯罪在技術性、智能性方面相比較,則可以明顯地看到兩者之間的區別,對他們與成年人同一適用普通刑法是不恰當的,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刑法,實行特別的處理。
五、我國現行刑法中對罪錯少年刑罰設置的缺陷
目前,我國現行普通刑法很不適應罪錯少年的實際情況,其表現是,我國1997年刑法中對少年犯罪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7條、第49條兩條之中,內容包括:刑事責任年齡段的劃分;不適用死刑;從輕、減輕處罰和不滿1 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等。這些規定,太過于原則、概括,很不利于司法部門的具體操作。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而言,具有以下缺陷:
(一)刑罰設置的價值取向不明確
我國刑法在罪錯少年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雖然也一直關注著“教育、預防、挽救”的方針,但在具體規定上體現不多。現行立法是把未成年人作為成年人的特殊人群,給予一定的“照顧性”待遇,只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把未成年人作為獨立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群體對待,給予完全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地位。
(二)刑罰設置的種類、幅度和方式不科學
(1)在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中,對適用于未成年人的自由刑的限制甚少,重刑種對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配置。凡是成年人領域的重罪,自然被推定為在未成年人領域也是重罪。
(2)缺少階梯結構。如果說我國刑法對刑罰設置總體上具有一定階梯結構的化,那么在對罪錯少年的刑罰設置上,該階梯結構并沒有發揮作用。從主刑到附加刑,只規定有“不適用死刑”,而對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都沒有涉及。似乎對罪錯少年,只要保住了他的命,其他都可以與成年人犯罪一視同仁,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3)刑罰規定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刑法中,只籠統地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而對哪些情節是未成年人犯罪特有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都沒有規定。
(4)附加刑不適用于未成年犯。對未成年人判處財產刑,無異于增加親屬的負擔,從而導致株連無辜,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
六、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罪錯少年刑法的建言
綜上所述,我國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規定的制度由于本身尚不夠健全,在實際適用過程中,缺陷與沖突日益凸顯出來,這些缺陷與沖突的存在已經成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強烈的不和諧音符,解決這些缺陷與沖突成為當務之急。筆者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罪錯少年刑法建言如下:
(一)建立獨立的罪錯少年處罰體系
對罪錯少年應當采用單行刑法的形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少年刑法》。少年刑法應有別于成年人的規定。如果以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的刑罰作為一般標準的話,那么,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罪錯少年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都應當降一個檔次;對相對刑事責任的罪錯少年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罪錯少年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降一個檔次,即比一般標準降兩個檔次。
(二)縮小罪錯少年刑罰種類的范圍
1、縮小無期徒刑的適用范圍。我國刑法沒有明確排除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則上不宜適用無期徒刑,主要理由是:(1)從社會角度看,對未成年人設置無期徒刑缺乏刑罰適用的公正性。(2)從立法角度看,對未成年人規定無期徒刑實際上是空的。刑法雖然規定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但是,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無期徒刑而言,由于刑種本身的特點,決定了沒有從輕的情形而只有減輕的情形。既然是減輕,無期徒刑減輕處罰就是有期徒刑。因此,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而言,是虛設的。筆者建議在少年刑法立法中應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不得適用無期徒刑;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如果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的,可以適用無期徒刑。”這其中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隱含著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無期徒刑為原則;二是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為例外。
2、對罪錯少年區別規定附加刑。對罪錯少年是否適用附加刑,要根據限制責任能力和完全責任能力分別規定。(1)分別情況適用罰金刑。從立法規范在司法應用中的效果考慮,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原則上不規定罰金,確有必要規定時,用“可以判處”來賦予司法機關自由裁量;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規定罰金刑,但可以申請減免或緩繳。(2)排除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因為,未成年人通常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家庭內共同生活,從法律意義上說,其家庭財產的所有權應屬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有,未成年人除個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沒收財產,勢必將侵害到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說,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于未成年人沒有財產,或者有少量的財產作為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果適用沒收財產刑,則會斷絕其生活的基礎。因此,對罪錯少年采用沒收財產刑,是不人道的,弊大于利。(3)明確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從我國憲法規定看,只有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有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資格,也才談得上是不是需要剝奪選舉權的問題。
(三)調整對罪錯少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及數罪并罰的限度
根據《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的規定精神,要求對未成年人盡量不設置監禁刑以上的刑罰。即使確有需要,對監禁刑也要盡量縮短期限。借鑒國外刑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判處剝奪自由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的規定,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設定為10年;并與數罪并罰制度相適應,將未成年人犯罪的數罪并罰期限規定為不超過15年。
(四)增設前科消滅條款
如果罪錯少年在服完刑過后,已經痛改前非,品行端正,決心重新做人,但由于有犯罪記錄在案,仍受世人歧視,名譽及自尊心都受到傷害,這實在為少年復歸社會的一大障礙。如果在國家立法中設置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條款,使他們看到希望,看到光明,那么就能夠極大地緩解犯罪人及其親友與社會的矛盾,釋放其不滿情緒,從而有利于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國少年刑法均對少年時期所受的有罪判決的效力作出特別規定,取消刑事污點,鼓勵自新。筆者認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刑法,應增設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條款。
少年罪錯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犯罪問題中占著重要的地位!而用刑法手段矯治罪錯少年,又是預防少年罪錯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發展與完善少年刑法,制定專門的少年刑法,符合世界潮流,也是我國時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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