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老夏遭貨車碾軋不幸當場死亡。經認定,老夏負故事主要責任,貨車車主負事故次要責任。后經法院組織調解,老夏家人與貨車車主、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由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7萬余元,并已履行完畢。

2018年8月,老夏家人將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事發時老夏正在從事道路保潔工作,作為雇主,被告對老夏的保潔活動不但負有監督、管理職能,亦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責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8萬余元,扣除貨車車主、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外,被告應對原告的其余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物業公司只聘用了老鄒(老夏的丈夫),并嚴格規定禁止別人替代打掃,并未雇傭老夏,所以,物業公司與老夏不存在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老夏與被告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原告方提供目前及之前打掃該路段的物業公司雇傭人員范某、孫某的錄音資料,證明孫某曾對老鄒和老夏講過兩個人可以輪流去打掃,范某也證實因全年每天都要打掃,老鄒一人難以完成。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中國人壽保險批單及被保險清單、工資發放表、安全會議記錄等,證明2018年5月2日,物業公司負責該路段的路隊長金某曾通過微信向公司負責人發送老鄒的身份證照片,并表示因孫某辭職,現換老鄒于2018年5月1日上班,后被告向保險公司提交了被保險人變動申請,工資發放表等同為老鄒名字,且公司規定不準私自叫家人代班,有事可請假。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結合雙方的陳述,可以確認老鄒受雇于被告物業公司,從被告處接手清掃用車輛的事實。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資料雖然涉及“公司喊兩個人,兩個人(指老鄒和老夏)可以輪流清掃”等內容,但大部分內容均系原告方所講,孫某處于被動應答地位,即使孫某講過類似話語,但孫某系被告物業公司辭職員工,其并不能當然的代表公司,其也無權代表公司雇傭相關人員。老夏與老鄒系夫妻關系,原告方根據老夏駕駛被告物業公司車輛從事清掃工作及案外人孫某的證言來主張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的依據不足。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雇傭關系一般是自然人之間的契約合同關系,一方為雇主,另一方為雇員,雇主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本案中,物業公司只承認與老鄒存在雇傭關系,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那么老夏的行為應認定為替老鄒代崗工作。法官由此提醒,勞動者不可以隨意找人代崗代班,如確有需要,應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