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反映冒牌“律師”的危害行為應引起足夠重視
作者:溫愛英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798
時下,一些不具有代理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冒牌“律師”,經常穿梭于法院,進行所謂的“訴訟行為”。這種情況不僅擾亂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損害法院的形象,而且也影響律師隊伍的整體聲譽。這種情況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表現
1、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案源。這些冒牌“律師”通常對外宣稱自己與法院有某種“特殊關系”,可以保證訴訟結果,迷惑當事人,從而達到招攬案源的目的。
2、與有資質律師相勾結。冒牌“律師”本身無資質進行訴訟行為但與有資質的律師勾結,脫離監管部門的監管,以混淆雙方身份,達到參與訴訟的目的。
由于代理費數額有限,為了減少“成本”,一些律師開始接“私活”,進行無手續訴訟,逃避律所的監管,投被代理人所好,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給司法增設障礙。
3、騙取財物。有的冒牌“律師”以向法官“打點”、“通融”的名義,向當事人收取財物,損害法院名譽和法官形象,影響法律權威。這樣導致的結果有兩種,一是讓當事人形成“有錢能使鬼推磨”的意識,進而敬錢而不信法,另一種,如果訴訟失利,當事人“人財兩空”,便會到處上訪、投訴進而纏訴、鬧訴。
4、拉攏腐蝕法院干警。冒牌“律師”與法院工作人員拉關系、套近乎,進而進行拉攏腐蝕。這種行為不僅敗壞法院形象、損害法院權威,同時也使一些意志不堅定的法官被拉攏下水。
5、攛掇當事人無理上訴、鬧訴、纏訴,擾亂司法秩序。一旦訴訟不利,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冒牌“律師”便對當事人鼓吹法院不公,攛掇當事人上訴、上訪、纏訴、鬧訴,擾亂司法秩序,牽扯大量司法精力。
二、治理對策
1、與律師事務所及司法局三方聯動,加強對律師的監督管理。對律師的執業行為,法院、律師事務所及監管單位司法局三方聯動,信息共享,嚴禁律師接“私活”,一旦發現要嚴肅處理。
2、對無律師資格又經常活動在法院的人,進行備案登記,在醒目位置處提醒當事人。對于一些所謂的訴訟“黃牛”要進行嚴密的監控,必要時對其進行登記備案,并在醒目的位置提醒當事人嚴防冒牌“律師”,如有必要到正規的律所辦理,但不推薦具體律師或者律所。
3、對一些招搖撞騙的冒牌“律師”,在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一些情節嚴重的招搖撞騙、擾亂司法秩序、破壞司法權威的冒牌“律師”,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并且作為典型案例宣傳,杜絕訴訟“黃牛”。
4、法院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維護法院形象,遠離拉攏、腐蝕。法院工作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拒腐防變,嚴格遵守“五個嚴禁”、“六條禁令”的規定,清廉公正、讓人民滿意。
5、法院要嚴格代理程序,嚴格審查,對無合法手續進行訴訟代理者堅決予以剔除。
6、加強法律宣傳,形成敬法、信法、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加大法律宣傳,樹立法律公平、公開、公正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形成敬法、信法、崇尚法的理念。